行政院會通過:公投廣告實名制,禁中資資助刊播

2019-04-1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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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投法》修法,行政院在今(18)日的修法版本中,也針對公投宣傳期間的公投廣告亂象進行處理。(資料照,陳品佑攝)

針對《公投法》修法,行政院在今(18)日的修法版本中,也針對公投宣傳期間的公投廣告亂象進行處理。(資料照,陳品佑攝)

民進黨政府去年九合一選舉大敗,民進黨在「東奧正名」等公投項目,無清楚表態,讓公投案匯集了民眾對施政的不滿。對此,行政院亡羊補牢,11日修正《公投法》,大幅提高公投連署成案,以及公投綁大選困難度後;而今(18)日行政院院會再度處理公投廣告的「假訊息」問題,有鑒於去年「九合一」大選前,挺同婚團體抱怨,反同婚團體挾著教會之龐大資金,連續在電視上播出20幾天的廣告,為解決電子媒體與網際網路從事公投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本次《公投法》修法,特別要求公投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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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九合一選舉,反對力量成功地透過「公投綁藍綠」,讓民進黨政府面臨空前慘敗,民進黨立委記取教訓,目前已針對《公投法》修法,提出諸多修法版本;行政院院會上周也提出了行政院修法版本,除了搬出了聯合國兩公約,明確揭示「人權議題不能公投」的標準外,今天的修法版本,也針對公投宣傳期間的公投廣告亂象進行處理。

中選會表示,公民投票為實踐直接民主之重要機制,公民投票案通過後,對於法律案及政府機關發生一定之效力,避免不實廣告及防止境外勢力介入公民投票,以維護公民投票之公正性,為亟待解決之課題。

廣告刊登規範 政院版本相對寬鬆

相較於綠委版本要求電視台「不得播送公民投票案之宣傳廣告」,平面媒體刊登公投廣告必須「載明刊登者之姓名」,行政院的版本在公投廣告規範相對寬鬆。中選會增訂《公投法》第20-1草案,針對公投正反方,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明定公投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及適當揭露相關訊息。

其次,為避免境外勢力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透過公投廣告影響投票,本次修法也參考《選罷法》等相關規定,明文禁止陸港澳資資助公投廣告,受他人委託向媒體委託刊播公投廣告者,對公投廣告之資金來源有查證義務,並要求託播人出具切結書。

20181028_愛家盟,反同婚公投,愛家三公投文宣。(呂紹煒攝)
中選會增訂《公投法》第20-1草案,針對公投正反方,利用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明定公投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及適當揭露相關訊息。圖為去年大選綁公投,反同三公投文宣。(資料照,呂紹煒攝)

另外,為避免公投廣告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本次修法也增訂媒體保存公民投票廣告檔案紀錄等義務。

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表示,《公投法》增訂「公投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係與《選罷法》修正方向文字內容一致,都是希望提升資訊揭露透明度,至於何謂「顯(實)名」,未來在公投廣告之應載明、敘明事項、格式與遵循事項,會進一步透過法規命令對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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