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處理的,是一件無牌車違停案。後來等著兩名員警的,卻是貪污起訴、停職,以及收入驟減的日子。台北市士林分局兩名警察因未依法處理違停車輛,被依圖利罪起訴,一、二審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圖利犯意,不能排除行政疏失的可能,最終無罪確定。判決寫下無罪,生活卻無法翻頁就重來。
媒體引述辯護律師指出,其中一名員警失眠、罹患憂鬱症,暴瘦二十多公斤。兩人在一審無罪後已先行復職,但重新穿上制服,不代表那些煎熬就此消失。卷宗可以歸檔,當事人還得收拾被打亂的生活。司法程序走完了,留下的代價,卻未必有人接手。
連警察都難擋官威,百無罪之後,偵查庭裡的爭議仍未結束
《鏡報》引述勘驗錄音內容,律師質疑辯方意見未被記入筆錄,承辦檢察官回應「那就不要簽啊」,並稱「我有權力不寫」。當事人要求把話留下來,竟得先與握筆的人爭論誰有權決定。這樣的對話,讓司法改革的漂亮宣示,頓時顯得遙遠。
高檢署曾澄清,錄音沒有另一版本的「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這項澄清應被尊重,實際有無漏記,也須核對完整錄音與筆錄。然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已規定,受訊問人及在場辯護人請求增刪、變更筆錄,應附記其陳述。法律既然寫明義務,就不能到了偵查庭,才改成辦案者酌情給予的待遇。
無罪判決不當然證明起訴違法,推動評鑑也不等於違失成立。本案兩次無罪判決,恰好讓人看見司法把關的力量。正因如此,更應分清個別責任。司法官的專業、操守與待人分寸並非人人相同;少數人若有失當行為,不能拿其他司法官的認真辦案來抵銷。「個案不能代表全體」,理應是查清個案的理由,怎能反過來成為迴避究責的說詞?
考上司法官,通過的是專業門檻,往後還有權力如何自我節制的考驗。少數司法官若把辯護當成頂撞,把提出異議視為不懂規矩,懂得再多法條,也未必懂得尊重人。訊問的嚴格,應建立在證據與程序上;官威再大,都不能增加一分證據的可信度,更不能減少一分保障當事人的義務。
律師與司改會推動本案評鑑,應促使制度回答具體問題:依法應記的意見有沒有留下?有利情節有沒有受到注意?爭議發生後,主管如何處理?調查應回應爭點,查有違失便依法究責。若每逢爭議都只剩幾句形象宣示,少數人的失當,就會持續侵蝕整個司法的信用,連恪守分際者也得一起承擔。
警政機關也應讓依法應提供的因公涉訟協助及時到位,支持同仁透過程序主張權利。要求基層依法行政,就應支持他們要求司法程序同樣依法進行。團隊精神不能只在要求奉獻時才出現,等到有人捲入訴訟,便只剩一句自行保重。
司法改革的成績,終究要在一間偵查庭、一份筆錄,以及辦案者如何對待眼前的人之間驗收。少數不適任者若無法被有效辨識與處理,人民就得繼續拿自己的人生,承擔制度失靈的代價。司法的威信需要每一位認真辦案的人累積,更需要制度有勇氣追究少數人的失職。袍服可以賦予職務上的莊嚴,不能替個人的官威提供庇護 ! (相關報導: 楊岡儒觀點:檢察官吸毒、檢察長欲跪拜趣聞?及再評陳建國冤案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