薔琵颱風持續接近台灣,周五(10月23日)是否停班停課成為民眾關注焦點。颱風接近台灣時,民眾常盯著手機等縣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但許多人不知道,早期台灣的颱風停班規定不只標準和現在不同,連「由誰決定」也曾因地區而異:台北要往中央呈報,其他地區一度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決定,後來又改成分區協調、再逐步交由地方政府發布。不少人也聽過,2001年桃芝颱風中,青山國小許碧蘭老師為了護送學生不幸殉職,後來促成了颱風假制度。不過,颱風來時停止上班的規定,早在桃芝颱風前就已存在;許碧蘭老師事件帶來的關鍵影響,是讓「學校能不能依現場狀況彈性停課」受到重視,既有制度如何更能回應地方與校園現場。至於今天大家熟悉的颱風假,正式依據是《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由地方政府依風雨與各地狀況決定。
台灣以前沒有颱風假?制度早在1972年就有,桃芝事件改變了什麼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2年刊載的制度沿革,1972年(民國61年)已訂有「颱風過境時各機關是否停止辦公作業要點」,當時若遇颱風,台北地區須由人事行政局報請行政院秘書長轉陳決定;台北以外地區則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決定。同一場颱風,當時不同地區可能要經過不同的決策流程。
民國63年(1974年),規範擴及颱風、地震和洪水;民國68年(1979年)修正時,台灣分成北、中、南、東四區,由人事行政局、台灣省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協調後,再報行政院秘書長轉陳決定。這時雖然開始分區處理,部分決策仍得往中央呈報,並非各縣市都能依自己轄區的情況直接宣布。民國71年(1982年)修正後,規範才正式納入「停止上課」。但權責仍分得很細:台北市、縣由人事行政局長決定;高雄市由市長決定;台灣省其他縣市由各縣市長決定;金門、馬祖則由當地主管決定。停班停課開始納入制度,決策權卻仍因地區不同而分散。
後來怎麼改成縣市政府決定?從分區呈報逐步走向地方發布
根據人事行政總處的沿革資料,1990年(民國79年)起,停班停課的風雨標準逐步調整;通報權責也逐漸改由各直轄市長及縣市長負責。2000年(民國89年)7月,行政院訂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把原本分散在不同作業要點的規範整合成正式辦法,明訂風雨標準、決定權責及通報程序。
到了2001年(民國90年)5月、桃芝颱風發生前,法規已規定台北市、高雄市及各縣市分別由市長或縣市長決定停班停課;若風力未達標,但地形、雨量、交通或水電等特殊狀況影響安全,也可由機關、學校首長視情況決定。也就是說,地方政府決定停班停課,以及機關、學校在特殊情況下自行處理,都不是桃芝之後才首次出現。
桃芝颱風後,許碧蘭老師事件帶來什麼改變?
同一天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正好呈現當時各地決定並不一致:台北市、台北縣、彰化縣等地全日停班停課;新竹市照常上班上課;台中、苗栗等地下午才停班停課;台南市則是照常上班、高中以下停課。不同縣市不只停班時間不同,也可能出現「停課不停班」。
根據TVBS報導,時任教育部政務次長范巽綠回憶,許碧蘭的母親曾向她與時任教育部長曾志朗陳情,希望把停課決定權交給熟悉校園周遭狀況的校長,讓學校能因地制宜。
桃芝事件後,政府檢討的問題之一,是氣象資訊如何更快送達地方,以及地方何時發布停班停課決定。
行政院2001年8月8日院會紀錄提到,桃芝風災期間各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的時機引起民怨,並請人事行政局研議如何更快將氣象資訊送到地方,以及地方首長如何發布決定。這份紀錄可以確認的是,政府當時確實檢討通報與發布流程。
現在颱風假由誰決定?不是中央統一宣布
依現行辦法,直轄市轄區由市長決定發布,縣市轄區由縣市長決定;地方政府也可依地形、交通及地區差異,授權區長或鄉(鎮、市)長決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各地通報資訊,但各地是否停班停課,並不是由中央統一決定。
學校也有依實際狀況處理的空間。現行辦法規定,機關或學校首長可視所在地情況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並通知所屬人員、學生及地方政府;若氣象預報是否達標難以判斷,通報權責機關首長也可基於學生安全等考量,先決定停止上課。這表示停班與停課不一定必須同步。
2026年現在颱風假由誰決定?風力、雨量和實際災情都會納入考量
民眾常把停班停課稱為「颱風假」,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於2026年4月24日修正發布。颱風期間,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地方政府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 氣象預報顯示,颱風暴風半徑4小時內可能經過的地區,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
- 預報或實際觀測雨量達各地參考基準,且已造成災害或有致災之虞。
- 風力或雨量未達前述基準,但因地形、降雨造成交通或水電供應中斷、通行困難,影響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因此,停班停課不是只看颱風中心是否登陸,也不是全台套用同一個雨量數字;地方政府還會依轄區風雨、地形、交通及災情判斷。
颱風假通常幾點宣布?前一晚、清晨和下午都有通報時限
依現行辦法,若宣布隔日全日或上午停班停課,原則上應於前一日晚間7時至10時發布,並通知媒體於晚間11時前播報。若前一晚未宣布,凌晨0時後風雨增強且達相關基準,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4時30分前發布,並通知媒體於上午5時前播報。若宣布下午或晚間停班停課,原則上應於當日上午10時30分前發布,媒體於上午11時前播報;其他時間也可依實際狀況發布。
民眾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查詢」查看各縣市公告,也應留意所在地縣市政府後續更新。
民間企業也一定放颱風假嗎?勞工出勤另依勞動部規定
勞動部說明,若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任一處經地方政府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得強迫請事假、補班或作出其他不利處分;勞動部並建議雇主不扣發工資。若雇主因業務需要要求出勤,應以安全為優先,並依規定提供通勤協助。
台灣颱風停班停課制度沿革一次看
| 時間 | 當時制度 | 決策權責的變化 |
|---|
| 民國61年(1972年) | 訂定颱風過境時機關是否停止辦公作業要點 | 台北地區須報行政院秘書長轉陳決定;其他地區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決定 |
| 民國63年(1974年) | 規範擴及颱風、地震、洪水 | 仍依地區及機關權責分別處理 |
| 民國68年(1979年) | 台灣劃分北、中、南、東四區協調 | 人事行政局、台灣省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協調後,報行政院秘書長轉陳 |
| 民國71年(1982年) | 「停止上課」納入規範 | 台北、 高雄、台灣省各縣市及金馬地區的決策權責仍不相同 |
| 民國79年(1990年)起 | 逐步調整風雨標準及通報權責 | 停班停課逐漸由各直轄市長、縣市長決定 |
| 民國89年(2000年) | 訂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 統整停班停課標準、發布權責及通報程序 |
| 民國90年(2001年)桃芝颱風後 | 檢討地方發布時機與校園現場彈性 | 既有制度受到檢視;不是颱風停班停課規定的起點 |
| 民國102年(2013年) | 辦法修正名稱及全文 | 法規名稱改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官方沿革未記載「颱風假」改名「災防假」 |
| 民國115年(2026年) | 4月24日修正現行辦法 | 依最新法規及各地參考基準辦理 |
颱風假FAQ
Q1:台灣以前真的沒有颱風假嗎?
若指「颱風來時停止上班」,1972年已有相關作業要點;1982年再把停止上課納入規範。早期權責依地區不同,並非全台由同一單位決定。
Q2:桃芝颱風和許碧蘭老師事件,對停課制度有什麼影響?
TVBS訪問時任教育部政務次長范巽綠時,她回憶許碧蘭老師的母親曾陳情,希望讓熟悉校園周遭情況的校長有權依現場狀況決定停課。行政院同年院會紀錄則顯示,政府也檢討氣象資訊如何更快傳給地方,以及地方宣布的時機。
Q3:現在颱風假是誰宣布的?
直轄市由市長決定,縣市由縣市長決定;地方政府可依轄區差異授權區長或鄉(鎮、市)長發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彙整各地資訊,並非中央替全台統一決定。
Q4:颱風假只看平均風力7級或陣風10級嗎?
不是。除了風力門檻,也會看降雨是否達各地參考基準並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即使未達風雨基準,若地形、降雨造成交通或水電中斷、通行困難,影響安全,也可依規定考量停班停課。
Q5:公司所在地沒宣布停班,但住家或通勤路線有宣布,可以不出勤嗎?
勞動部說明,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任一轄區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此未出勤,雇主不得將其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請事假、補班及作出其他不利處分。工資方面,勞動部的表述是「宜不扣發工資」;如有爭議,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1955專線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