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2026科技主權論壇中,與談人披露DMA最新報告,數位影音廣告從2016年的50億台幣成長至2025年的200億,有線電視的廣告收入十年間卻從225億跌至150億,而台灣的整體數位廣告的市場規模已達661.77億。與會人士也私底下說除TVBS外,另個龍頭電視台今年亦開始虧損了。這顯示有線電視不僅面臨到寒冬,更是冰原時代的降噩。
可嘆的是,從有線電視的崛起到衰落,有線電視與衛星電視廣播二法從未順應市場趨勢翻修,讓產業長期處於高密度的管制之下,包括電視台的執照核可、內容監管、費率審議、頻道上下架審查、市場占有率1/3上限,以及黨政軍條款等,扼殺產業從事建設或投資內容的誘因,以致無法因應跨國數位平台的垂直整合競爭,造成今日影視產業的萎縮。
其中,被視為民進黨神主牌的黨政軍條款,於2003年立法通過,卻被NCC擴大行政解釋,乃至無限上綱至一股都不能有。實施20多年來,廣電業者因上(N)層股東於公開市場被政府四大基金投資,而觸法受罰;NCC則因處罰業者,被提行政訴訟卻敗訴,落入再行相同樣處分又敗訴的行政/司法迴圈。另NCC屢屢訴訟,耗費行政資源與政府公帑,立法院甚至因此刪減訴訟預算,以迫使NCC修法。
黨政軍條款甚至造成有心人購買股票,造成黨政軍進入媒體事實,刻意阻卻資本交易,操弄法律漏洞。且其實施也未達成當初立法旨意,避免媒體受到黨政控制。當媒體開始依賴政府標案維持生計,約莫只能配合政府業主,如何善盡第四權之責?。
幸本屆立法委員對法規嚴苛造成產業困境有所體認,完成三讀修法,將黨政軍投資上限放寬至百分之一。如修正意旨所表,確保處罰可及違規人,符合憲法比例原則與財產權保障;且市場資金隨景氣波動之持股純屬財務考量,不具實質控制媒體之規範本意。
朝野三黨於審查過程中均有高度共識,無進行任何表決,亦無朝野協商,連NCC官員都樂見其成,可為其自縛手腳的行政解釋解套。怎知,千算萬算沒算到,竟遭行政院長卓榮泰不予副署。就像電玩打到最後一關了,系統卻告訴你Game Over,之前分數全部作廢,重頭再來,真是無語問蒼天!
探究憲法當初設計乃偏內閣制,故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總統公布之法律及命令亦須經行政院長副署,然此一設計已在李登輝時代修憲時大幅傾斜至半總統制,故憲法第37條保留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更像是法定程序而非實質權力。
若卓院長真心相信廣電三法窒礙難行,應選擇覆議,但覆議若未通過,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或辭職,顯然卓院長是兩者皆非,故發明不副署以為對抗立法院,但又不能使用窒礙難行的憲法理由,所以找了個「未能齊一管理」的理由逕不副署。蓋廣電三法所規管之影視市場及對象本就不同,階段性對不同市場逐一解除管制並未不合法理,且針對不同對象採取不同處理之管制模式,更符合憲法之實質平等原則。
有線電視產業已到生死存亡的關頭了,新修的廣電三法如未能實施,如同撤走救生索,讓產業在國際大型平台的壓制海嘯裏載浮載沉,隨時有滅頂的可能。 基於法案於立法院程序已完成,卻未能公布實施的憲政僵局,卓院長惟有盡速副署廣電三法,才能解套
若行政院實在對通過的部分條文有意見,是否可仿效美國曾存在的憲政實踐,僅副署沒有爭議條文如黨政軍的百分之一上限,做為解套之法?但是此種類似美國曾存在的單條否決(line item veto),恐損及立法院享有的法案形式的呈現權,藏有不小的憲政爭議。但站在務實打開僵局的角度,行政院若考慮此途,則至少應效法當初核四爭議,至立法院專案報告並協商,滿足憲法第63條立法院對重大政策的參與權並取得同意後,副署沒有爭議條文,或可做為化解目前的憲政僵局的嘗試。
副署欲影視產業生,不副署欲其死,全在卓院長的一念之間。但願他不會成為產業喪鐘的敲鐘人。 (相關報導: 孔令信觀點: 別讓政治毀了第四權─BBC與NHK能夠走出自己的路,公視為何不能?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