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前白宮防疫顧問福奇(Anthony Fauci)出席參議院國土安全與政府事務委員會的聽證會。這場聽證會由長年追查他的共和黨參議員保羅(Rand Paul)主持,原本是要就新冠疫情起源與政府決策問責,逐一提問。福奇在開場聲明裡表示,出於對國會的尊重,他過去38年間配合國會作證或簡報超過200次,但這一次在律師建議下,他決定不回答任何問題。整場將近三小時的聽證會裡,福奇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拒絕自證己罪,總計111次。福奇的態度引起批評者的憤怒。保羅準備星期四參議院投票,指控福奇「藐視法庭」。事情還迅速從國會延伸到了州層級。多個州宣佈要對福奇展開調查。
第一,聯邦赦免是否有效。
2025年1月19日,拜登在卸任前幾小時,給予福奇一份「完整且無條件」的預防性赦免,涵蓋他自2014年1月1日起、以NIAID主任、白宮COVID應對小組成員、及總醫療顧問身分,可能觸犯的「任何」聯邦罪行。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赦免方式——赦免對象甚至還沒有被正式調查、更談不上被指控任何具體罪名。拜登的聲明將此定調為保護福奇免於「政治動機的迫害」。福奇當時公開表示感謝,並強調「我沒有犯任何罪,也沒有任何合理根據可以指控或調查我」。
然而,這份赦免的範圍只涵蓋2025年1月19日之前、且屬於聯邦層級的罪行。這個範圍是明確的,赦免的相關風險在於另一條戰線,赦免本身有沒有法律效力,即「自動筆爭議」。
2025年3月,特朗普在Truth Social上宣稱,拜登卸任前對「一六委員會」(調查國會山暴動)成員等人的赦免,是用自動筆(一種機械簽名裝置)簽署的,因此「即刻宣告無效、失效、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這個說法後來延伸到福奇身上。特朗普政府任命的司法部赦免事務律師Ed Martin,在2025年10月的一封郵件裡表示,他的辦公室「無法在進一步調查與事實認定之前,支持像福奇、Adam Schiff、Mark Milley這些人的自動筆赦免的有效性」。眾議院監督委員會在2025年10月的最終報告裡,也主張這些自動筆簽署的赦免「無效」。
但這個說法遭到相當一致的法律共識的反駁:憲法從未要求總統必須親手簽署赦免令。多位法律學者指出,1929年司法部法律顧問室、以及2005年小布希政府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備忘錄,都已明確指出,總統簽署文件(包括赦免令)不需要親筆簽名,使用機械裝置簽名是合法的。因此,即使真的是用自動筆簽的,法律上也不構成問題,因為總統簽署的關鍵,是這份文件是否代表總統本人的決定和授權,不是筆跡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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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赦免一旦完成送達與接受,就不能被撤銷——這個原則,可以從1869年的In re De Puy案理解:卸任總統約翰遜在離任前一天簽發的赦免令,因為還沒送達到當事人手上,被新任總統格蘭特下令撤回,法院判定這個撤回有效,理由正是「尚未送達」。這個判決反過來印證了一個原則:一旦送達並被接受,赦免就不能再被撤銷。福奇的情況,剛好落在「已經送達且已被接受」的那一邊——他在2025年1月19日,公開發表聲明,表示感謝並接受了這份赦免,這意味著,即使套用De Puy案的邏輯,福奇的赦免,也已經超過了唯一可能被撤銷的那個窗口期。
所以,「自動筆讓赦免無效」這個說法,雖然在政治上持續被拿出來炒作,但在法律上,幾乎找不到支持它的依據。它更接近一種政治施壓的話術,而不是一個真正可能推翻赦免的法律路徑。
第二,藐視國會?福奇有沒有在聽證會上使用第五修正案的權利?
第五修正案保護的核心,是「不能強迫自證其罪」,這是美國法律最重要的原則之一。然而,有人質疑,既然福奇已獲得一份涵蓋2014年以來所有可能聯邦罪行的「預防性全面赦免」,為什麼還需要主張「拒絕自證己罪」?
比如,保羅就認為福奇根本無權引用第五修正案,因為福奇已經被赦免了。這是他推動國會投票指控「藐視國會」的基礎。另一位共和黨參議員霍利(Josh Hawley)在聽證會上質疑:「你根本沒有第五修正案的權利,因為你已經被赦免了,你自己心裡清楚。」總之,批評者認為,赦免已經排除了自證己罪的風險,他沒有理由再援引第五修正案。
當然,即便在共和黨中,也不是沒有反對聲音。比如同一場聽證會裡,共和黨參議員Lankford就說:「基於他在州罪、或任何未來罪行上仍受到的保護,他確實擁有第五修正案的權利,這跟起源說本身是不同的問題。」
首先,這裡的問題從來不是「福奇有沒有被赦免」,而是「他現在說的話,有沒有可能被用來讓他入罪」。正如福奇所言,保羅多年來多次公開呼籲要把他關進監獄,這場聽證會的目的,是要引他說出任何可能被用來重新起訴他的話,而不是真正的國會監督。
其次,三個州檢察長,在聽證會前後幾乎同一時間,公開宣布展開調查,目的就是要看福奇「有沒有觸犯州法」——路易斯安那州檢察長Murrill甚至直接說「福奇說謊了」,並表示要調查他是否觸犯「可以在我們州法院被追訴的其他罪行」。這幾位檢察長的行動,等於是在公開宣告:福奇現在說的任何一句話,都有可能被拿來,作為州層級起訴的證據。
這正是第五修正案設計要處理的情境。福奇的律師不需要證明「州檢察官一定會起訴」,只需要證明「州層級的入罪風險,是真實存在、不是憑空想像的」——而三位檢察長親自公開宣布調查,已經是能想像到最強的證明。共和黨州檢察長們一邊高調宣布要調查福奇有沒有犯罪,共和黨人一邊又指責他援引第五修正案是「沒有道理」,這兩件事本身互相矛盾。如果州層級真的完全沒有入罪風險,那些調查根本沒有意義;但如果調查是真的、是認真的,那福奇援引第五修正案,就恰恰是對的做法,不是「逃避」。
如果從福奇的處境往回看,這整套安排,反而顯得相當諷刺:拜登的聯邦赦免,原本的目的是保護福奇免於「政治動機的迫害」;但正是因為聯邦這條路被堵死了,批評者才轉向州層級,而州層級的調查,恰恰是福奇援引第五修正案最堅實的正當理由。批評者為了繞過赦免而發動的州調查,客觀上,反而幫福奇把第五修正案的援引,變得更加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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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主持的委員會,之所以能推動「藐視國會」的表決,法律上的立足點,來自保羅自己在聽證會現場宣布「第五修正案不適用,因為赦免」,命令福奇回答,福奇仍拒絕——保羅把這個拒絕,定性為「妨礙國會調查」。
然而,這個裁定成立的前提只有一個:福奇的第五修正案主張是無理的。但以上已經證明,福奇面對的入罪風險,從來不只是「聯邦、赦免前」這一種,還包括三個州正在認真進行的調查,以及因為這次回答問題而面對的風險,兩者都不受赦免保護,第五修正案的援引,完全適用。因此,「第五修正案不適用」這個現場裁定,本身就是錯的。而「藐視國會」這個指控,是直接建立在這個錯誤裁定上的。如果一個人有正當的憲法權利保持沉默,他行使這個權利就不可能構成「妨礙調查」。
即使委員會投票通過,這份決議送到參議院全院,很可能面臨民主黨的阻撓議事;就算闯过這一關,轉交司法部後,聯邦檢察官還要決定是否提交大陪審團,而大陪審團要審查的關鍵問題,很可能就是「福奇援引第五修正案,到底有沒有道理」——根據前面的分析,答案很可能是「有道理」,這樣一來,整條藐視國會的路徑,會在法律鏈條最初的那個環節,就直接斷掉。目前看來,這場表決,很可能是政治效果遠大於法律效果的一次操作。
第三,州層級的「偽證罪」指控能否站得住腳。
聽證會之後,佛羅里達州檢察長Uthmeier率先宣布調查福奇;路易斯安那州檢察長Liz Murrill、阿拉巴馬州也隨後跟進。他們都指控福奇在病毒起源、戴口罩必要性、封鎖和關閉學校必要性等市場上說謊。其法律依據是「聯邦赦免不適用於州罪」。目前三個州都停留在「展開調查」階段。
總統的赦免權,憲法上只及於「危害美國的罪行」,確實不能赦免州法下的罪行。然而,各州最終能不能真的把福奇送上法庭,關鍵有兩個。
最有可能落入州管轄權的,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指控。2022年11月23日,福奇在馬里蘭州貝塞斯達的NIH大樓裡,接受了長達7至8小時的宣誓作證(deposition),由路易斯安那州檢察長蘭德里(現任路易斯安那州州長)與密蘇里州檢察長施密特提問,作為聯邦訴訟案「密蘇里州等 v. 拜登等」(案號1:20-cv-03297)的一部分,指控拜登政府與社交媒體公司合謀審查言論。
然而,這場deposition的發生地是馬里蘭,不是路易斯安那或密蘇里;案件本身是一起聯邦訴訟;宣誓程序依循的是聯邦民事訴訟規則。這場作證跟路易斯安那、密蘇里這兩個州的連結,主要在於「原告是這兩個州的官員」,而不在於程序本身發生在這兩個州的司法管轄範圍內。這意味著,福奇在這場作證裡,即便構成偽證,管轄權依然屬於聯邦司法部,而不是路易斯安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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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佛羅里達和阿拉巴馬宣布調查福奇的依據,目前看不出任何具體的事實連結。佛羅里達檢察長Uthmeier公開的說法,是福奇「對國會缺乏誠實」、以及他過去在口罩、社交距離、學校關閉等建議上「誤導了很多人,造成傷害、危險和生命損失」——這些都是政策性的不滿,不是任何已知發生在佛羅里達境內的具體行為。佛州州長迪桑特斯(DeSantis)回應時也承認:要在佛州起訴福奇,「需要州檢察長或地方檢察官提告,而且必須確立違反州法,以及對被告有個人管轄權」。而福奇本人並不住在佛羅里達,目前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在佛羅里達境內做過什麼具體行為。即使佛州真的起訴,福奇的律師也可以主張把案件「移審」到聯邦法院,一旦移審成功,聯邦赦免立刻就能終止這場官司。
至於阿拉巴馬的情況更單薄,公開報導只提到「阿拉巴馬也宣布調查」,沒有任何具體事實依據被提出來。
偽證罪(18 U.S.C. § 1621)成立的核心要件,是一個人在宣誓後,故意做出他明知是虛假的陳述。這裡的關鍵字是「宣誓」——沒有宣誓,就沒有偽證罪可言,不管內容多麼離譜、多麼被事後證明是錯的。
這個區分直接篩掉了福奇被指控「說謊」的絕大多數場合。白宮記者會、CNN、CBS、《國家地理》的訪談、社交媒體發言——這些場合,福奇都沒有宣誓。不管他在這些場合說的話,事後被日記或新證據證明有多麼誇大、多麼前後矛盾,法律上都不構成偽證罪。如果「說謊就能構成偽證罪」,特朗普早就該被起訴無數次了;但法律不是這樣運作的。
真正落入偽證罪射程範圍的,只有福奇在宣誓下的作證。比如2021、2022、2024年,他在國會聽證會或正式書面證詞裡,關於學校關閉、口罩指引、實驗室起源等議題的具體陳述。但這些場合都在拜登那份聯邦赦免的涵蓋範圍內。至於這場2026年7月29日、唯一沒有被赦免覆蓋的新聽證會,福奇援引第五修正案拒絕回答。所以這場聽證會本身不可能成為偽證罪的證據來源:福奇根本沒有留下任何「新的宣誓陳述」可以被拿來檢驗真假。
至於上面提到的宣誓作證(deposition),確實在宣誓下作證。但偽證罪要成立,檢方還必須同時證明兩件事:這句話是假的,而且被告在說這句話的當下就已經知道這是假的。這個「明知」的要件,是整套偽證罪裡最難跨過的門檻。法律學者普遍指出,偽證罪起訴的成功率遠低於一般刑事案件——多數偽證指控,最終都卡在「無法證明被告當時的主觀認知」這一步,而不是卡在「這句話後來被證明是假的」這一步。這個原則套在福奇身上,意味著檢方要成立偽證罪,門檻遠比「證明他的證詞跟日記內容不一致」要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