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前總統日前前往高雄,與高雄市長陳其邁、民進黨高雄市長參選人賴瑞隆一起到果嶺自然公園健走。果嶺自然公園是高雄近來新的景點,它距離風光明媚的澄清湖不遠,是綠意盎然的自然休憩公園,深受民眾的喜愛。惟就在美麗的果嶺自然公園旁的澄清巷,近日卻也不幸發生了怪手強拆事件,雖然戶數不多,現僅剩殘存少數幾戶,但仍然很值得執政者及社會大眾重視。



在土地登記簿上,澄清巷內的土地大抵皆被登記為公有土地,居民在土地上雖有興築地上建築物,惟長期以來都被政府認定是「違法佔用」,因此依現行法令,居民是沒有權利居住於此的。但是,就在澄清巷下的仁勇路及勇全路垂直丁字路口,居民掛出一個很大的布條,觀其內容是《台灣時報》於民國85年9月17日的新聞報導,在報導中出現下述重要文字:
「赤山、大灣段居民昨天在縣議會指出,他們自日據時代就在當地耕作,但因都市計畫把當地編為綠地,使民眾遲遲無法取得權狀。縣議會專案小組召集人縣議員張美瑤表示,介於澄清湖、中山大學預定地之間的赤山、大灣段土地,當地民眾希望能把佔用正名為使用,政府能協助他們就地合法化。…專案小組最後做成三項決議:一、民國五十九年三月廿七日以前居住當地,並有戶籍相關資料者,可以就地合法,二、爾後遷入者,由鄰居出具證明,以登錄方式證明確實有在當地耕作,三、把大灣、赤山段佔用人更名為使用人,協助民眾就地合法化。」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紀錄,表示在國民政府來台統治之前部分居民的祖先就已經在這裡耕作使用,尤其是當部分居民也能夠提供出日據時代的戶籍謄本來做為佐證時,這時我們就必須要特別予以重視,恐也無法再以慣用的「違法佔用」來予以理解及處理。這主要是因為戰後來台的國民政府並未依《土地法》的規定進行「土地總登記」,而是以「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來取代「土地總登記」,這使得許多台人的土地權利遭致嚴重的剝奪。

回顧歷史,1945年11月23日,在中國的國民政府頒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日本人公私產業均以「敵產」名義,被國民政府沒收。很不幸的,當時朝鮮人及台灣人也被視為日本人,因此這個政策也擴及彼等的身上。隔日,行政院核定《朝鮮及台灣人產業處理辦法》,也將其公私產業視為敵產。不同之處在於,除非朝鮮及台灣人能夠證明自己未與日本人合作,財產才可核定發回,否則也是一律沒收。當時在中國各地的台灣同鄉會對此頻頻四處請願並表達強烈不滿,但並未獲得重視。相對的,在台灣本地,除了眾所關注的日產接收之外,一般台人的土地產權其實並未獲得保障,因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實施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政策。
依《土地法》規定,政府應進行「土地總登記」,以此來確定台人的地籍及進行土地登記,並確保台灣人民的土地權利,惜政府並沒有這麼做。根據李志殷教授之研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1946年4月5日發布「所有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登記」公告,要求從1946年4月21日起至同年5月20日止,在此一個月期限內,無論公有、私有土地,凡已取得關係土地上各種權利之團體或個人,應填妥申報書,並檢齊有關土地權利憑證,持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即地政事務所前身)申報。
當時的土地權利憑證主要為日治時期的土地台帳、法院登記濟證、最近三年納租收據、及其他足資證明權利文件。惟因為準備工作根本沒有到位,政府接收時的錯誤認知,及許多課題都沒有預作準備,例如土地登記制度不同、語言不同、資訊傳播不足、交通不便、不同土地權利如何轉換及登記、台人及法人改名、日台合資、及土地整理處缺乏人力等,情況可謂是一團混亂,因而也產生了許多嚴重的問題。
若以土地登記制度為例,台灣總督府於1922年9月公布「關於民事之法律施行於台灣文件」,將日本民法、民法施行法、不動產登記法以及其附屬法律自1923年1月1日起施行於台灣,也就是不動產物權移轉因當事人意思合致,即生效力,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並非強制登記。因此當時的土地權利出現三種情形:(1)有登錄於土地台帳,但因未申請登記或不屬於登記區之範圍,以致於尚未造具此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2)有土地登記簿及土地台帳;(3)未經測量之土地,無土地台帳且無土地登記簿。
但是國民政府卻是採取強制登記制度,即所謂的登記生效主義,這有很大差別。即「土地權利憑證繳驗」應僅只適用於在日治時期已辦理不動產測量及登記之區域,但很不幸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竟誤以為全台在日治時期已辦理完土地登記,因此對於前述第(3)項,由於無法提出符合的權利憑證,致使土地整理處皆無法受理申請。此外,日治時期土地買賣未必要進行登記,加上還有許多難以克服的前述問題,因此,第(1)及(2)項的實際權利人也未必能夠登記。
嗣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10月7日發布署令,「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或經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二個月,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這使得許多台人的土地權利強行遭致剝奪,縱然後來在民意代表的建議下延至1949年底,但卻早已是無力可回天了,因為沒有憑證就是沒有憑證。也就是說,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推動的「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用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強行將許多台人的土地無償變更為國有,這是對台人財產權的不當侵害,也形同是視那些土地為敵產,進行實質的沒收。這樣剝奪財產權及生存權的殘酷作為,造成了許多台人極大的痛苦與不滿,而此嚴重的錯誤迄今已約80年,除極少部分外,竟然都仍未予以改正。
在民間不斷的呼求之下,政府終於在今年初宣布要接續辦理第二階段公地放領,讓目前錯誤登記為國有或公有的土地能夠還給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後代,這非常值得肯定,惟公地放領的適用範圍恐也須考量將澄清巷納入,千萬不要一方面實施公地放領政策,另一方面則是繼續怪手強拆。


讓人非常難過的是,戰後80年了,在光鮮亮麗的「台灣光復節」之下,隱藏的卻是鮮為人知的政府對台人土地家園的掠奪及其基本權利的侵害。甚盼國人皆能夠認知台灣這段悲慘的歷史及台人的辛酸血淚,並將其納入為轉型正義的一個重大課題,大家共同努力,儘可能、並儘快的讓那一大批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後代能夠回復他們原本就應擁有的土地權利。 (相關報導: 澄清巷違建拆除爭議延燒!陳其邁強調依法行政 批陳麗娜介入阻撓還反控抹黑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兼任特聘教授、台灣居住正義聯盟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