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前一定要想三次:你可能把 1246 萬扣除額一起丟掉,多繳百萬稅金。「媽說她不要繼承啦,她也用不到,乾脆辦拋棄吧?」、「媽中風很嚴重,讓我們兄妹處理比較快吧?」如果你家裡也有長輩中風、失智、行動不便,一定聽過——叫她拋棄啦,比較快。你可能覺得這是替媽媽省麻煩、避免負擔。但真相完全相反,你以為你在替媽媽省麻煩,其實你是在替全家丟掉 1246 萬的扣除額。
結論先行|最重要的一句話
拋棄繼承=繼承人身分消失 → 所有扣除額全部蒸發。不是少拿遺產,是把政府給你的扣除額整袋丟掉。
如果媽媽同時符合:
1、配偶身分
2、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中風、失智等)
符合2條件遺產稅扣除額達1246萬元
她依法可以使用的扣除額包括:
1、配偶扣除額:553 萬
2、 重度以上身障扣除額:693 萬
(配偶/直系卑親屬/父母,只要本人是重度以上身障者,每人都可加扣 693 萬)
合計──553 萬 + 693 萬 = 1246 萬扣除額
只要「接受繼承」,扣除額全部都在;一旦「拋棄繼承」,扣除額瞬間歸零。
衝擊數字:拋棄=全家多繳上百萬遺產稅
若遺產稅率 10%:
. 1246 萬 × 10% = 124.6 萬(多繳)
若遺產稅率 20%:
. 1246 萬 × 20% = 249.2 萬(多繳)
也就是:光是一個「拋棄繼承」,全家會多繳 124~249 萬遺產稅,這些稅本來完全不用繳。
而且拋棄不能反悔、不能撤回
依據說明|法源寫得清楚明白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規定: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父母
這三者只要是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即可再加扣 693 萬。
換句話說:
.不只有配偶能扣
.身障子女也能扣
.身障父母也能扣
.每一位都能各自加 693 萬
國稅局公告也寫得非常清楚:「拋棄繼承者,不得列報遺產稅扣除額。」
法律沒有模糊空間。
三個最常見、也是最貴的誤解
誤解 1:不要讓媽媽以後再走一次遺產稅 → 所以叫她拋棄
→ 結果反而害「這一次」就多繳上百萬。
誤解 2:媽媽不會花、孩子處理比較快
→ 財產不放媽媽名下 ≠ 要讓她喪失扣除額。
→ 正確做法是遺產分割協議。
誤解 3:拋棄只是程序、與稅務無關
→ 這是台灣家庭最容易踩的稅務地雷。
行動建議|最符合台灣人情的做法
不要叫媽媽拋棄。
先讓媽媽「接受繼承」保留扣除額 → 再簽《遺產分割協議》決定怎麼分。
這麼做有二大好處:
1、保留媽媽應有的 1246 萬扣除額 → 全家少繳百萬稅
2、財產分配可以按需求來調整
一句話講完「拋棄」 vs「協議」
拋棄繼承,是把扣除額丟掉。
遺產分割協議,是大家先繼承,再一起決定怎麼分,多多分少都沒問題。
R姐專業建議:
家人離開後,我們做的每一個決定,都會變成留給下一代的智慧,也成為我們給上一代的尊重。
一次對的決定,可以少掉一筆稅、避免一場誤會、也替家人的愛,留下一個最好的出口!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 (相關報導: 家人過世留下的債務不是查聯徵就好!少做1件事「百萬新債找上門」,個人財產也得補還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林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