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涉長期下載、購買非法性影像一案,高等法院今(25)日二審宣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 1 年 6 月徒刑,緩刑 4 年,並須接受義務勞役與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對於法院以違反個資法作為主要論罪基礎,婦女救援基金會表示遺憾,強調此判決未能呈現被害人實際遭受的數位性暴力。
法院以個資法論罪 婦援會:未掌握案件全貌
婦援會指出,本案涉及非法性影像的生成、散布與持有,其本質應視為數位性暴力行為。惟法院以個資法罪名取代性暴力觀點,恐造成外界將本案誤解為「資料處理問題」,進一步弱化被害人的處境。
該會強調,性影像在網路上被反覆轉傳、販售與下載,被害人因此承受持續性的心理創傷,「每一次下載都是再次傷害」,判決內容未能反映此特性。
黃子佼稱已和解、出於好奇 婦援會:淡化犯罪、迴避責任
黃子佼昨發聲明表示已與被害人和解,並將自身行為歸因於「愚蠢的好奇心」,強調多數影像為成人性內容,且多購自 112 年修法前的期間。婦援會指出,此類說法形同淡化犯罪事實,忽略非法性影像存在的結構性問題。
該會進一步指出,若僅出於好奇,不會長期持續購買數千部影像,更涉及至少 30 名被害人;此行為顯然非偶發,而是為滿足性慾,可能已形成慣性或成癮,應接受專業心理輔導。
兒少法早已明訂持有兒少性影像違法 非新法後才構成犯罪
對於黃子佼聲稱行為涉及法規修正前,婦援會強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早於民國 104 年修法,即規範「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屬違法」,可處罰鍰並要求輔導教育。此顯示持有兒少性影像並非因 112 年修法才被認定違法,黃子佼相關說法與事實不符。
非法性影像背後多伴隨暴力脅迫 婦援會:司法必須看見被害人
婦援會表示,無論影像中的被害人為成年或未成年,只要是不法性影像,其背後經常涉及偷拍、誘騙、威脅、性暴力等成因。被害人所承受的羞辱與創傷遠超判決所呈現,法院在本案中未能全面納入性暴力視角,令人遺憾。
呼籲政策改革:將購買非法成人性影像入罪、建立平台管理義務
婦援會並向政府提出制度面改革建議,包括:
- 修法將「購買成人非法性影像」明確入罪,以遏止影像產製與販售源頭。
- 借鏡澳洲「網路安全法」設計,要求境內外平台與網路業者負起法律責任,阻斷數位性暴力的散布管道。
- 該會強調,只有從法律、平台管理與社會教育三方面同步強化,才能有效防堵數位性暴力,並為大眾打造更安全的網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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