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發展觀光條例》乃在民國58年「動員戡亂時期」的團體旅遊為本位所設立的管理制度法律,總計全文26條,民國90年修正公布共71條,但是從民國90年修正公布之後,迄今已有24年之久,早已不符時宜,也未迎合當今世界旅遊觀光之趨勢潮流。
當初制訂《發展觀光條例》時,因尚未有消費者保護法與其他可保障旅客的法律規範,為保護旅客及管理團體行程,將旅行業定義放寬納入所有可能發生的旅遊行為,以避免非旅行業者假借招攬旅客旅遊名義從事旅遊相關業務而無法管控。所以《發展觀光條例》處處以限制、管制與處罰為規範,卻少見創新、開放與獎勵的措施,更缺乏前瞻與全球化的視野。
然而過去24年來國內外旅遊趨勢早已改變,在全球化(Globalization)與電子商務 (E-Commerce)的浪潮下,自由行已席捲全世界。在台灣70%以上遊客選擇自主規劃旅遊行程,而不參加團體旅行,旅行業管制架構與法規《發展觀光條例》卻仍以團體旅遊為主要規範對象。
政府及傳統旅遊產業以政治力阻擋制度開放與法規修訂,以阻礙更多新進業者加入,維護其既得利益。對於新創業者、網路帶團業者、領隊可以帶團自由行、台灣各社區發展協會及原鄉在地青年爭取在地導覽,多年至今無法獲得合法解套,消費者也無法獲得充分保障,旅遊與觀光業無法獲得共多活絡與發展之機會。例如:屏東六堆客家的左堆,有楊氏宗祠、蕭家祖屋、張家商樓、西隘門、敬字亭、詩人步道…等古蹟,當地社區發展協會應可以招攬遊客並導覽;又如瑪家鄉的舊筏灣石板屋聚落,霧台鄉大武部落的哈尤溪七彩岩壁,在地原鄉青年應可自主發展觀光,可招攬遊客並導覽,也可以收取費用。
在英國,可以申請成立一家旅行公司A Company,也可以申請自己個人領隊Sole Trader,或是合夥事業Partnership Business,這三種者申請的文件與程序是一樣的。後兩種 Sole Trader and Partnership Business可以自由招攬顧客,可以收取費用,可以幫旅客訂房,可以以任何交通工具帶領旅客去旅行,旅行的時間從一天、兩週到一個月不等,無時間之限制,非常自由化。
Sole Trader and Partnership Business帶團在旅行途中,如果發生問題或意外,要自己負責所有可能的賠償,然而無論是業者或參加的團員都有保險,最終可能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這三種旅遊的機制各自合法與獨立存在,所以旅客是可以自由選擇參加上述三種旅行方式的其中一種,這是一種自由市場Free Market的概念與機制,英國政府當然不會加以限制,干涉或處罰,讓旅遊觀光業蓬勃與自由地去發展。然而在台灣,有政府核發執照的領隊,若自行帶團或旅客委託帶團自由行,卻要被罰台幣十萬至兩百萬元,堪稱荒謬與落伍。 (相關報導: 杜紫宸觀點:觀光產業轉型破繭正當時 | 更多文章 )
匈牙利國家經濟部長Márton Nagy於2024年10月偕匈牙利觀光局召開記者會發布報導,該部及觀光局共同推出16點鬆綁旅遊法規套案。該套案由業內人士組成的旅遊諮詢機構參與擬訂,目標係減少行政流程並提高該產業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