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芳各表」之亂後,總公司、加盟店誰該解約?誰該求償?律師道出加盟創業背後的無奈…

2019-08-0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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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芳水果茶最近引起風波。(盧逸峰攝)

一芳水果茶最近引起風波。(盧逸峰攝)

香港民眾自發性罷工,延燒到知名飲料店,一芳在微博上發表聲明批評支持罷工的店家,聲稱該加盟店違約、已即刻解約,更要求該店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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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支持罷工、反對一國兩制的聲明,就是違約嗎?

違約可能一:「侵害商譽」

加盟契約不是一個制式的契約,因此內容會怎麼規定,完全由雙方自己擬定。實務上加盟契約中通常會有一條規定,要求加盟店須保護加盟主的形象或商譽,如果造成損害,加盟店必須要負責,更可能構成解約(終止契約)的理由。

例如契約可能寫著:「乙方(加盟店)應保護甲方(加盟主)不因乙方之行為導致甲方有商譽、形象的損失,如有造成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違反xx條…,甲方得終止契約」

問題來了:發表支持罷工、反對一國兩制的相關言論、行為,算是侵害商譽嗎?

「商譽」在實務上,有些法院是把公司當作人,認為講述不實言論影響公司名譽者,就算侵害商譽;(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443號民事判決)有些法院則是當作「財產權」來處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746號民事判決)畢竟公司不是人,公司的名譽被侵害了也不會有精神上的痛苦,真正的痛苦應該是因侵害商譽導致的營業損失,因此,如果沒有相應的利潤減少,就沒有侵害商譽可言。

加盟店表示支持罷工、表達政治立場,這個言論並沒有不實可言,只要他沒有代表總公司,只表達自己加盟店的立場,我認為這樣並沒有損及公司的名譽。

當然,從經濟的角度來看,表達支持罷工,或許會喪失某些客源(例如:反對罷工者,可能就不想買一芳),但以現在香港的局勢來講,站在支持罷工的這一邊,其實能促進香港店的銷售,這樣看起來,是賺是賠其實也不一定。

總公司想要走這一條路來跟加盟店解約,我覺得是不容易的,畢竟從根本上來講,這是政治與價值觀的議題,不是契約的問題。

違約可能二:「違反營業時間」

真正涉及契約議題的反而是「營業時間」。

有些加盟契約會嚴格約定加盟者的營業時間,必須遵守總公司的規定,例如便利商店的加盟契約,通常就會對這個嚴格要求。(可參考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16號)

例如,加盟主可能不希望某家只開半天、某家店開24-7,這樣一來便利的形象可能全毀。

香港的當事加盟店不僅是表達支持罷工,似乎還是用行動直接支持罷工。但罷工意味著不營運,那麼該加盟店就有可能違反了契約對營業時間的要求,這時候,可能就給了總公司解約(終止契約)的好藉口了。

你可能會覺得,支持罷工、反抗暴政是一個「正確」的事,怎麼能夠懲罰這些做正確的事的人?

我覺得這一點沒錯,但從契約的角度來看,發生爭議時還是只能先跟著契約走。但能不能因為這些理由來「免責」,我覺得這就看法官的良心了,例如,法律也是有規定「誠信原則」,法官願不願意把這種誠信原則延伸到加盟店的不服從,這不僅是考驗法律的專業,更是考驗司法的良心與職責:到底該在這種事件站在什麼樣的位置。

臺灣加盟店,可以請總公司賠償嗎?

反送中罷工的秘密就是,一邊開心,另一邊就不開心。

香港一芳的聲明,導致台灣的消費者開始抵制臺灣的一芳。臺灣的一芳受到的損害,該怎麼辦?找誰算?

從法律關係來看,香港一芳跟臺灣一芳是八竿子打不著,唯一的共通點是「都是墨力國際的加盟者」。

一般來說,加盟契約的條款除了分潤或收益以外,都是對加盟主有利,例如上面提到的商譽條款、營業時間條款,都是寫著「乙方應…乙方應…」,但你看不太到甲方在哪些情況要負什麼責任。因此,從契約上來看,加盟主是很難去叫總公司做點什麼,甚至是要賠償。

在契約之外,唯一可能的說法只有「總公司沒處理、不澄清」,侵害了加盟店的權利(生意)。

要問我的話,我也覺得總公司處理得很爛(說自己不知情、說不是臺灣總公司寫的),但要說這樣就要負擔賠償責任,可能還有一段距離。舉例來說,目前的損害是多少,可能還不知道,要過一兩個月才知道抵制對臺灣一芳產生的影響;其次,是要證明總公司有故意或過失,但總公司今天也是發出的聲明來處理(雖然還是很爛)雖然沒有加分,但至少也沒有明顯扣分。

從這個事件其實也可以看出加盟創業的風險,你雖然賺到了人家的商標、人家的商品甚至技術,但在契約期間(甚至結束後的短期內),你都是仰人鼻息,人家要什麼你都得接受;人家做了什麼,你大概也得照單全收。

臺灣一芳的加盟店就是衰,誰叫你們的加盟主跑去中國做生意,拿人手短又吃人嘴軟。

本文經授權主轉載自律師談吉他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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