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超過80年的「娛樂稅法」迎來重大變革!立法院院會於今(24)日朝野達成高度共識,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民眾參與電影、演唱會、戲劇表演及各項競技比賽等藝文活動,將全面免徵娛樂稅。
據中央社報導,立院與財政部皆認為,源自1942年的舊法規已不符時宜,此次修法不僅能實質鼓勵民眾支持藝文與娛樂產業,也同步下修了舞廳的稅率上限,並授權地方政府視需求停徵相關稅目。
告別80年老法規!看電影、演唱會全面免稅
現行《娛樂稅法》制定於1942年,許多條文被朝野立委詬病「將正當休閒當成特種營業管理」,且與政府當前發放「文化幣」、「運動幣」鼓勵藝文產業的政策理念互相矛盾。
為了兼顧產業發展與政策需求,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修法,正式刪除多項藝文娛樂活動的娛樂稅。未來免徵娛樂稅的項目包含:
電影、職業性與非職業性歌唱(如演唱會)、戲劇、音樂演奏、舞蹈、說書、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各種競技比賽。
舞廳稅率大砍半!高爾夫球場等3類仍需課稅
儘管大幅放寬藝文活動免稅,但此次修法並未「全面廢除」娛樂稅。部分特定娛樂場所與設施仍需依法課徵,但稅率上限有所調整:
舞廳或舞場: 娛樂稅稅率上限從現行的「最高不得超過 100%」,大幅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 50%」。
高爾夫球場: 維持現行規定,稅率最高不得超過 20%。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場所/設施: 稅率最高不得超過 25%。
賦予地方政府「停徵權」,20億稅損有解方
針對廢除部分娛樂稅可能造成的「地方稅損」問題,朝野立委也提出了配套解方。根據統計,去年度地方政府課稅歲入達1兆275億元,其中娛樂稅僅佔約22.5億元(千分之二)。
立委指出,未來若配合《財劃法》修正增加地方統籌分配款,或是由中央直接撥補,都能輕鬆彌補這筆稅損缺口。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音符遇上課稅標籤:一位作曲家眼中的娛樂稅退場之路 | 更多文章 )
此外,本次修法也特別增訂「地方授權條款」,針對保留課稅的項目(如舞廳、高爾夫球場等),地方政府可以視當地的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提經地方議會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後,明定停徵期限,主動停止課徵娛樂稅,讓地方財政與產業發展更具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