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離岸風電非關貴或便宜,該問的是價格理性與否!

2019-01-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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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前皆所述,我國的風電發展計畫並未參考之英國經驗,將決策、市場、研發與技術推廣、聯網與併網、環境與規劃所需法律架構(legal framework)之配套規畫納入,這也讓落實方案的過程,屢屢陷入法律爭議,而此次中央與地方爭執之複審程序與核准函,正是其中之著例。其實這些英國的法制建設,並非僅用於管制或限制,更在於優化新興科技應用所需法律環境,以利離岸風電產業之發展;這或許正是我國必須進一步學習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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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英國經驗值得我國再加探究之處

原則上,如下圖所示,英國在推動離岸風電的發展上有極清晰之願景方向,亦即「綠」與「利」,並以聚集資本為國家首要任務。

圖六。出處:: UK Offshore Wind: Opportunities for trade and investment
圖六。出處:: UK Offshore Wind: Opportunities for trade and investment

而依據BBC的報導,到了2030年,1/5-1/3的英國電力供應將來自離岸風力。此外,英國氣候、能源暨產業策略部長Claire Perry指出,英國將維持每兩年公開招標的頻率,以利產業穩定其在波濤之上興建巨型設施所需的穩定支持。在政策上,英國是認為,競標之目的在促使能源公司能確保以最少的價格來供應能源,蓋因其競標程序迫使廠商必須揭露其真實的資資需求,從而發生離岸風電所需國家資助減半的績效。[8]這個英國經驗,正可以用來對照並回應我國當前各界對於我國風電政策及躉購費率爭議的多方歧見。

英國的發展其實奠基於其第三階段之開發方案的諸多調整,其中值得吾等參考之處包括:

一、法規適用改採與我國國土三法理念接近的規劃法(Planning Act)、海事及海岸管理法( Marine & Coastal Access Act);凡裝置容量大於100MW的計畫適用規劃法,並以之為國家重大基礎建設( Nationally Significant Infrastructure Projects),交由基礎建設規劃委員會(Infrastructure Panning Commission; IPC)管制,低於該容量者,交海事經營處(Maritim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管制,適用海事及海岸管理法。

二、減少許可事項,並將管轄事權自地方提升至國家層級,以提升效率。

三、該依法設立的IPC是獨立機關,依據首相頒布之國家政策(National Policy Statement)所擬之政策架構(Policy Framework)來做成透明、專業、可信賴而符合倫理的決議(Transparent, Expert, Accountable & Ethical decisions),首相在提出政策前必須從事必要之諮詢,其中包括地方權責單位亦然。在我國,依據溫管法提出之階段管制目標或許可以做為類似的政策依據,而海岸管理法、地方制度法以及漁業法,則或可揭示權責地方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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