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離岸風電非關貴或便宜,該問的是價格理性與否!

2019-01-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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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政府已給予相當程度的釐清,然基於2018年的躉購費率跟競標價格相差達3.3元,有立委便據此舉發經濟部長沈榮津先生涉嫌圖利,要求監察院調查彈劾。就此,能源局長林全能先生則表示:這種現象係「透過前期3GW的容量,建置國內自主的能量,透過7年的技術精進,達到降低開發成本的效益,因此讓業者可以拿出較低的價格,競價參與風場開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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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我國推動躉購費率以來的發展,一如經濟部下列圖表所示:

圖2。出處:經濟部能源局
圖2。出處:經濟部能源局

自我國於2009年實施《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起,我國離岸風電躉購價格變動不大,以2014年每度電新台幣5.6元,2015年5.7元為例,當時並無法吸引任何國際開發商來台開發。直到2015年採行和德國階梯式補貼相似的先高後低兩階段費率,並確定發展再生能源的企圖心,完成包括非核家園、能源轉型、2025再生能源20%等政策在內規劃後,才促成此波國際開發商之投入,躉購價格並在2017年達到6.04元。是以我國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先生才會在2018年於經濟部長挨告時便強調;我國的躉購費率與執行方式都與過去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執行單位、執行者的決心、態度」而已,[5]而也正因這些轉變,才能有帶動投資的成果。

在另一方面,國內亦對於國際間快速調降的躉購費率,甚至零補貼有所期待,也因得標廠商幾乎都是外商,開始質疑政府是否圖利外商?這也帶動了躉購費率委員會針對第二期風電躉購費率,做成調降至每度電5.1元的決定,其因此導致減少約1250億的支持差額,被部分本國的聲音認係節約國庫。然則,原本認為補貼已相當拮据的開發商,也因此大為反彈,認攸關政府誠信。嗣後,經多方協調,決定維持第一期部分躉購費率為5.85元,然契約生效期為最晚不超過2018年12月31日,否則勢將適用第二期預告核定的5.1元費率。詎料,期限屆至,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職司核給許可的能源局(經濟部)表示,因地方政府(彰化縣)未依審查流程為許可之函示,其複審委員會無法做出決定。另一方方面,彰化縣政府則表示,未知複審依何法另而來,更何況其早表示過同意,故此無法再依能源局所稱「流程」之要求函覆。其次,開發商亦質疑,為何有3600小時發電上限之規定,這除導致廠商難以回收原估成本外,更將影響其新未來更新機組之意願。

爭議之核心所在,正是外國開發商對台投資的最根本條件

確實,個人於2017年帶領學生参訪沃旭能源公司時,該公司亞太區總經理暨台灣董事長柏森文(Matthias Bausenwein)便曾表示,主要係因台灣展現的企圖心(ambition)才讓他們確定來台投資離岸風電。對於2018年所提出每度電5.85元(按,此係計算至小數點二位數時之金額)的躉購費率,開發商係主張,由於我國另外提出了在地化與加強分擔電網建置費用的要求,加上分擔600億電網費用之部分,其直接建置成本已然較預期為高,若再加上漁業問題、制度風險,以及前述諸項外部及或有成本,他們認為,若5.85元的費率不能維持,將考慮從台灣全面撤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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