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離岸風電非關貴或便宜,該問的是價格理性與否!

2019-01-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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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示範、潛力開發與區塊開發之三階段區隔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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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決策層面欠缺決策願景之提出與跨部會整合規劃。

三、開發許可(Development Consent)之法源不足且行政涵蓋內容不明。

若再加上四年風電計畫的政策環評所留下一些待補充的環保、文資與生態資源養護的問題,究竟應由哪個部會應承擔哪一些責任?似乎亦不明確,這種留白現象除導致環保或公民團體過高之期待,更可能增加開發商之風險與或有成本。

其次,我國的風電發展計畫並未如同其所參考之英國經驗,涵蓋必要的五大面向法律規劃;即:決策、市場、研發與技術推廣、聯網與併網、環境與規劃所需法律架構(legal framework)之配套規畫,而僅以《風力發電示範系統獎勵辦法(101.7.3)》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 (104.7.2)》兩個行政命令或規則之法令為據,來啟動風電開發,與英國循法制途徑,針對法律未曾適用之離岸風電發展課題,參酌過往海域開發油、煤、氣、電之經驗,擬定新法或調整法規之適用的作法,大異其趣。這也種下了長期以來,台灣官員為推動創新科技應用,而面臨的公眾信任不足,甚至圖利他人之另一事例。就經濟分析法學的角度而言,這是典型的制度或法律風險,更是難以內化的外部成本。

目前,伴隨經營風險所致生不確定開發成本,以及因「作中學」體制衍生之外部性,這些挑戰已逐漸隨公眾聚焦的離岸風電躉購費率爭議,擴大成為趨近零和遊戲(zero sum game)[3]的困境。對於開發商,這或許只是一項失敗的投資,但是對於台灣,這將是一個不可逆,甚至喪失外人重大投資契機與因應氣候變遷條件的悲劇。

我們究竟在爭些什麼?

審視目前引發核心爭議的FIT費率問議題之核心所在,主要呈現在兩大爭議:其一,為何會有自遴選轉為競標的決策轉彎?其二,為何短時間內會有如此大的費率波動?至於監察院對於經濟部的提問有三:「第一、離岸風電影響國家財政、全民納稅權益,經濟部應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依據。第二、質疑躉購費率價格過高。第三、七年內建置離岸風電5.5GW裝置容量,過於速成的方式,無助於建立學習曲線。」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或許可以先做一個爭點的綜合回顧。

依據官方說法;我國係為了落實2025年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到5.5GW之政策目標,採取先遴選後競標方式。在策略上,先在遴選階段的3GW,以躉購費率補貼為誘因,要求開發商承擔國產化責任,以建立我國在地的離岸風電產業供應鏈;至於另外2GW裝置容量部分,則藉由競標制度,來追求最低價,而不要求在地化。故此,2018年6月競標才會出現2.2~2.5元的低價,甚至比當時台電平均售電費率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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