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離岸風電非關貴或便宜,該問的是價格理性與否!

2019-01-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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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政府有無協助廠商因應風險的規劃?

其次,對高風險的離岸風電經營者而言,台灣資本市場是否容許避險工具,自然是其規劃專案融資之必要考慮,更是廣義的成本項目,而由於台灣對於綠色融資市場的相對保守態度,一方面無法支持業者避險之所需,另一方面更讓外國開發商必須在其熟悉的歐洲市場尋求避險或融資工具,這種有利於外國資本交易市場的結果,往往遭到曲解,甚至成為我國官員賤賣國家利益、圖利外國廠商之口實。就此,我們似乎也可以再看看,英國是如何處理此方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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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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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階與多元的風險規劃[15]:配合不同開發與營運階段的需求,提供多樣的投資組合,裨益權益投資人因應標的風險之進出規劃。

圖9。出處: 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 cited from UK Offshore Wind: Opportunities for trade and investment (July, 2015)
圖9。出處: 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 cited from UK Offshore Wind: Opportunities for trade and investment (July, 2015)

二、帶動整體營運維修的倡議與創新:英國是由政府透主導其營運與維修的整合與創新,其目的正在於補強其開放式在地化策略可能導致的監督與落實困難,透過如下圖所示,包括「風機」、「資料管理與知識分享」、「基座」、「通道」、「電纜」,以及「衛生與安全的增進及標準化」,都可以看到政府主導,並促成在地參與的規劃。[16]

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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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財務的安定為核心:英國政府並特別強調財務支持上的穩定,該國強調,在走向競標後,專案融資的資金提供者,將特別強調「哪些能促使補貼持續的契約內容是確定的」(例如購電合約)。[17]故此,英國政府提供了多元的政策工具來落實此種承諾。(詳後述)

四、政策工具的選擇:在政策工具的發展方面,雖躉購(FIT)政策仍然重要(113國),惟競標制度已日益擴散(29國)。依據REN21的觀察,已開發國家正在參考新興經濟體的作法,轉向競標制。此外,隨再生能源科技日益成熟,當前決策者面臨之挑戰已在於如何將再生能源併入電力系統。換言之,全球再生能源決策者已在相當程度上能掌握其開發路徑與進度,而併網才是當前各國所關切的了。

然即便有好的FIT制度,卻也不一定發揮效用;例如,法國雖在2012年給予高額的FIT,但卻因掉入和台灣類似的爭議;包括漁業、觀光、環評等,而一旦決定減少FIT,便馬上導致2018第三回和標案無法完成。目前法國只完成第一階段的2MW,跟台灣竟是如此得相似,其他除了原本第二階段拍出的3GW尚未執行外,預期2023年裝置的第三階段容量-3GW,迄今亦尚未開標。這種現象導致沃旭甚決定退出,而原本規劃好的三個生產與組裝基地有因此落空,更遑論工作機會了。想想台灣現在的狀況竟是與法國面臨的挑戰如此類似,我們實應戒慎以對。

目前英國雖不採FIT,但卻提供多樣的財務工具(包括差價合約(Contract for Difference)再生能源義務(Renewable Obligation)、規費管制架構(Levy Control Framework)、氣候變遷捐豁免憑證(Levy Exemption Certificates)等),其中攸關供應鏈之中小企業參與者,為以促進低碳能源為主軸的財務支持(Financial support for low-carbon energy),與我國僅提供一般性的研發補助大異其趣。畢竟在做中學的過程,我國的在地企業,尤其中小企業,又如何能透過花錢在研發上以爭取補助?從而,這些供應鏈廠商將只能依賴外外國開發商提供源自我國的FIT資源,並與之利益與共了。簡言之,砍了躉購費率,就是砍了我國在地供應鏈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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