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離岸風電非關貴或便宜,該問的是價格理性與否!

2019-01-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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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英國的第三階段開發,其開發商係與英國皇家財產管理局共同申請開發許可(PPP),並完成提出申請案前的相關行政諮詢(含地方政府與社區)與環境評影響估程序,以降低企業成本與風險。IPC將在簽會各相關部會及所有文書程序後給予正式許可。此間之開發許可將取代其他依電業法或規劃許可程序所核給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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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定審查期間為6個月,做成處分決定之期間為3個月。惟目前這個流程仍面臨許多質疑,其中以如何諮詢地方政府並與地方社區溝通最為重要。尤其在設有最低期間(28天)而未設上限前提下,這個問題相對重要。實際上,這也將是我國必須面對的重點。

問題四:解決在地產業發展與供應鏈的重點何在?

目前我國對於本國供應鏈的支持,除誘因機制甚微,僅有一般性研發補助以及智慧製造關聯業務之獎補助外,似應進一步參考英國的成功經驗,考量其下列促進供應鏈發展的重點,而不應讓在地供應鏈完全仰賴開發商的訂單或合約:

一、鼓勵投資:英國政府係將供應鏈的投資區分為下列幾大區塊,並由政府主動向外徵求投資;包括:技術與智慧財產、生產設備與供應鏈、風場的開發與興建、工程管理與締約、組裝廠與船舶、經營風機廠房、營運與維護。[9]這與我國將重點至於開發商引資,未及於鼓勵外人直接投資我國供應鏈有別。

二、將風場資產化並強化其投資誘因[10]:英國政府係以資本財招募投資者的角度來行銷其風場;重點包括:25年期可活化且擁有20年契約收入的資產。法制化而能反映通貨膨脹價值收入。50年的租賃期。

三、長期支持循序漸進的產業參與:英國政府認為,離岸風電已是一項經政府長達16年之支持而開發成熟的科技 (“Offshore wind is a proven technology which has developed in the UK through 16 years of government support.” )[11]

四、促成包括國家投入資源在內的多元投資組合:[12] 其吸引的投資者包括多樣的供應商、獨立電廠與政府主權基金等。

五、完善風場的建置過程:參考英國皇家財產局(The Crown Estate)如下圖就2015及2017年之發展期待與實際成效所做對比,英國證明了風場的建置過程已日益趨向良善[13]:

圖7。
圖7。

六、施工船隊的執行成效成就了離岸風電市場:一如英國皇家財產局下列左邊圖表所示,整個離岸風場的建置大大受益於施工船隊的效益。[14]此外,這種效益更已經嘉惠了地方,甚至促成地方的能源市場的發展(如上列圖表之右邊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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