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離岸風電非關貴或便宜,該問的是價格理性與否!

2019-01-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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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英國並接受股份移轉的國內外當事人交易;其中包括直接或間接權益的取得(如下圖所示)。這種交易,目前被部分台灣民眾指為賤賣國家資產、圖利外國廠商!是否如此?還是這這僅是開發離岸風電的一種避險或風險分單財務規劃,值得我們參考。其他如債務融資、債券的發行,[18]亦屬再英國被常態接納的財務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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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Source: The Crown Estate, Offshore Wind Operation Report (December, 2017)
圖11。Source: The Crown Estate, Offshore Wind Operation Report (December, 2017)

我國應再援引英國的成功經驗做為化解當前躉購費率零和困境的參考

我國離岸風電推動方案原先所參採的便是英國經驗,而該國正是以16年的政府支持來推動其傲人的成果。試想沒有IPCC所強調的規模,我們如何期待降低成本、維持技術水平、乃至所有國家都重視的投資與就業效益。

若再以在地供應鏈與產業發展之經驗為例,對比我國曾經參採的的法國與英國經驗,依據歐洲商業顧問公司BVA的分析,英國制度顯然僅側重供應鏈的在地發展,而未有帶動國產化的太多考慮,從而在執行過程必須要求強調並落實監督業者進程,且必須維持政治的穩定;但在優點部分,則反而因此讓投標者所提出之供應鏈計劃有利於競爭及創新產業的長期需求,目前這已協助英國離岸風電市場的成功發展。此外,英國制度透過開發商(之供應鏈計劃)要求其主要包商配合提出供應鏈的作法,也能帶動良好的的產業作業實務,並協助政府發現在地供應商所面臨的問題,進而培養出健康而有國際競爭力的在地產業。

相對的,法國原先設計的制度雖有助導入國產化製品或服務(local content),但卻也面臨下列的問題:

一、開發計劃將無法受益於最新的創新,更有甚者,甚至在完工時會遠不及於其他市場上的標準。

二、會有導致有犧牲最終消費者的利益去成就一個次級的產業的衡平問題。或許這也可以說明,為何法國前兩回合的招標計分項目均要單獨計算研發(R&D)了。否則,得標廠商恐不會再關心其技術的國際競爭力。

多年過後,目前英法兩國的發展大異逕庭,英國已擠身世界前三名的風力開發大國,而法國則因制度問題,加上觀光業、漁業及環保抗爭,第二階段標出的3GW迄未執行,第三階段的3GW更是遲至超過一年,尚未完成。或許,我們該重行去檢視英國有哪些地方是我們可以再進一步參考的了。

究竟我們要些什麼?什麼是我國離岸風電躉購費率理性價格的合理對價?

如前所述,價格理不理性,必須先問我們究竟要些甚麼?英國目前的許多成果,或許可供我們參考。首先,依據BBC的報導,到了2030年,1/5-1/3的英國電力供應將來自離岸風力。[19]另,英國氣候、能源暨產業策略部長Claire Perry指出,英國將維持每兩年公開招標的頻率,以利產業穩定其在波濤之上興建巨型設施所需的穩定支持。在政策上,英國是認為,競標之目的在促使能源公司能確保以最少的價格來供應能源,蓋因其競標程序迫使廠商必須揭露其真實的資資需求,從而發生離岸風電所需國家資助減半的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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