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離岸風電非關貴或便宜,該問的是價格理性與否!

2019-01-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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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wableUK的執行長Hugh McNeal則指出,英國這個發展路徑將能促成以數百億英鎊計的投資,更有利於達成2030年離岸風電30GW的企圖心。此外,這些投資也將創造出數以萬計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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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英國的研究也顯示,即便離島也有能力參加差價競標了,且風電帶動電價下跌而非上升,蓋因差價合約CfD讓成本下降50%,也引領技術能對應不同成熟度階段之需求了。

除英國外,德國的投資風機亦持續帶動優質就業,且可以持續25年,目前已超過2700人。在美國,政策效益的考慮更為廣泛,除就業,包括基礎設施,如港埠、海事技術等之利用,及廣義的供應鏈均屬之。

若上述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都是我們要的。那麼這些國家的政策、誘因機制、法制建設、融資工具等等之完備程度,應該都是我們出價時應該內涵的國家基礎建設條件,包括:

一、整合商業、能源及產業策略的部會協力。

二、產業政策上反映減碳成本效益、促進經濟轉型、帶動商業上下游的投資、技術工人之就業與供應鏈機會之規劃。

三、協調地方政府的參與及承諾。

四、強化投資策略與資本市場的導入。

五、把降低的成本確定轉為支持地方供應鏈的發展。

欠缺這些條件,為了成就我國的離岸風機產業,或許這些正是我國必須付出學習成本去學會的事項;在另一方面,帶給我們可以永續經營的在地產業與就業,則是外國開發商取得費率補貼之合理對價(義務)。至於這些項目與對價間之合理性,可能就是我國費率審議委員會,在量化的計算公式外,必須進一步釐清的質性指標了。

期許一個共存共榮的永續台灣

2016年,我國正式公佈離岸風電四年計畫,同年年底,筆者嘗在媒體提出完善風電計劃所需法治建設藍圖,雖然我國已由法律人治國近二十年,然而到了2019年,我國風電法律架構依然未見周全,導致法律爭議不斷,行政職權爭議、監察院究責、司法介入而紛擾不堪,迄今更因關鍵躉購費率(FIT)價格的核算與適用期程爭議,導致我國離岸風電,甚至再生能政策的未來懸於一線。

對照IPCC有關人類距離氣候變遷災難大限不遠的呼籲,我們似乎更執著於在地的風險基準、指標均不明確的費率爭議,而非離岸風電對於我國永續未來,以及回應國際公民義務的價值思維。然則IPCC在論及調適效益時便指出,傳統的成本效益思維,已不能正確反應氣候政策的效益,因我們欠缺量化評估之能力。準此,面對與外國先行者的艱辛談判,國人應該彼此多體諒,多溝通;以成就台灣的永續未來為願景,透過自我合理需求的理解、盤算願意付出的合理學習成本、制定務實的執行指標,來推算出對於離岸風電開發我國應支出的理性價格,有讓永續台灣多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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