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監察院報告揭發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的違法濫權擴權

2018-12-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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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權三部曲:以行政內規分配兆元利益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看到這裡讀者應該已經發現到,由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的這一個軸線,開枝散葉後,所造成的混亂現象已相當令人嘆為觀止。而加上監察院報告所糾正的容量分配要點的內容更是更上一層樓地將法規違建往上蓋。原來不只台灣人愛蓋違建而已,連政府也特愛蓋法規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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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史上最複雜法律違章建築

簡單的說,一般法律架構,通常是只有兩層樓。常見是先有一個法律,由於法律無法鉅細靡遺加以規範,故在條文中明確地授權,接著就是用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來把相關事情作處理。而為了明確化這種二層樓的關係,通常在該法規命令的第一條,就會明文提到「本XX依XX法(以下簡稱本法)第XXX條規定訂定之」。大多數時候,一法規命令,僅有一法律條文的授權,這樣也比較單純。

姑且不論前述容量分配要點的定位,已經是違反「再授權原則」而長出的第四樓,已甚為怪異;甚至,罕見的,這一個四樓還是兩個不同地基(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長出來的。而且這一個要點,不是只有違章蓋到這裡而已。如,又往上蓋違章第五樓,經濟部持續地往上蓋了「行政契約」(「第一項行政契約內容,本部另行公告之。」);工業局繼續違章蓋了相關的要點及說明(離岸風力發電產業政策及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計畫書架構說明、經濟部工業局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審查作業要點)

而其中更妙的是,原來在第四樓只說,工業局針對國產化報告提意見而已(「申請人承諾「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完工併聯」或「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完工併聯」者,於中華民國ㄧ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及工業局意見函。」。看起來就只是讓工業局可以提供「諮詢意見」而已,沒想到工業局好的不學,壞的拼命學,開始學能源局擴權,將諮詢性質的「意見書」,改為了審查了。(經濟部工業局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審查作業要點)導致開發商苦不堪言。要歪,大家一起來歪!這樣的巨型離岸風電法規違建架構,可以呈現如下圖:

巨型離岸風電法規違建架構。(作者提供)
巨型離岸風電法規違建架構。(作者提供)

在該圖中,橘色所呈現的是,法律,或相當於法律應該要遵守的國際規範(如國際經貿法);藍色,則呈現出乃有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深藍),以及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則(淺藍);黑色,則是呈現其在行政程序法下,定位不明,或有爭議是否可產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而在上圖中,我們可以發現到「橘色」到處都是,有在第一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甚至,場址要點,到底是什麼樣的法律生出來的?以及他跟時間順序上有緊密關係的「容量分配要點」間,到底是什麼樣的關連性?經濟部在回應監察院報告時,並未明確交代。更荒謬的是,黑色的部分,為何可以往下又長出具有外部效力的行政規則,甚至凌駕漁業法?我的體會想必也跟各位讀者一樣,兩個字: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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