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監察院報告揭發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的違法濫權擴權

2018-12-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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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一次(你不知道下一次會怎麼樣),因為要配合國產化,所以經濟部能源局就用這一個文件,要求開發商必須協助台灣產業推動國產化。但下一次,可能大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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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漁業署與漁業法下補償與漁權處理順序

也許,勉強可說,電業法不只是能源局的法,也是經濟部的法,故勉強取得納入工業局角色的正當性。但從「同意證明文件」之用語,恐怕也很難導引出就是「工業局的同意」,甚至得出「國產化的要求」的意涵,此舉恐違反「不當連結禁止」之原則也!

這一個經濟部的電業登記規則,也跟前一個場址要點一樣,雞婆地干預了其他部會的業務。這一次受害的苦主,就是漁業署。原本漁業署在離岸風電業務上,只需「先」搞定漁權的問題,而可以將補償的事情,放在後續處理。這也是依據漁業法相關規定,所呈現出來的樣貌。在處理邏輯上,也甚為合理。畢竟在籌設階段,開發商還沒有開始興建,故只需先處理其場址可能觸及的「漁業權」範圍及內涵等問題,而等到確定取得籌設許可後,有比較充分的時間,處理跟漁民、漁會的補償問題。但,經濟部能源局卻在這裡,跟前述要求環保署等單位一樣,有間接要求漁業署,必須加速或更早解決「補償」的麻煩。

不過近來的發展,也顯現到漁業署發現無力將「補償」拉到此一階段處理,而只能先發有條件的同意證明。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今天表示,風電業者須先向漁業署、經濟部分別申請「籌設許可」,再跟漁會、漁民溝通取得共識,才能跟經濟部申請動工許可,並非強渡關山。

彰化區漁會總幹事陳諸讚今天指出說,他們已經接到漁業署的公文通知,指已經發給離岸風電廠商有條件同意函,裡面雖然要求廠商需取得漁會同意才能動工,不然同意函作廢;不過,站在保障漁民權益的立場,漁會還是會擔心。」

既然此次能源局修改電業登記規則,就是要求「漁業主管機關(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及專用漁業權等補償)同意證明文件」內必須包含補償,才算符合行政處分的合法要件,才可以發放籌設許可。既然這是系爭行政處分的合法要件,肯定不能當作「條件」。如同筆者在另一投書的比喻:「考駕照成績不及格,但也不應准許你先有條件拿到駕照,附上條件說,若你真正要開車上路時,必須回來補考試及格。荒謬之處,甚為明顯。而這也是目前漁業署正在做的事情,強渡關山之處,甚為明顯!」

(高銘志:離岸風電爭議,漁業署的確強渡關山| 蘋果日報)

照道理,若漁業署發了這樣的不完整,或效力有爭議的「漁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未來經濟部不應認為他是符合電業登記規則上的籌設許可所需之合法文件。但目前媒體上所形成的氛圍,似乎是能源局自己好像也不管,打算違法就以這樣的文件就算,發放籌設許可給開發商。說好的,不是要求漁業署要先解決完補償,我能源局才發籌設許可?現在怎麼又不用了?搞的我好亂,你自己定(修)的,又自己違反,不是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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