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監察院報告揭發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的違法濫權擴權

2018-12-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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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怎麼藏國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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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聽到國產化的議題,大概都以為是到「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才出現的討論,但實際上,在去年下半年討論國產化沸沸揚揚時,經濟部就想要用2017年1月通過的電業法,來偷偷幹壞事。

去年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預告,號稱配合電業法配套修法的《電業登記規則》內,竟偷藏國產化因素。

大家想必會相當納悶,電業法怎麼藏國產化?電業法不是就是你要蓋電廠,來申請,政府審查。審查過程,難道可以說某廠商用比較多台灣製設備就發給准許?用比較少,就不准嗎?要也是在個別法律(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來規定吧)不過我們偉大且神奇的經濟部能源局,就是這麼妙,可以在電業登記規則的修改中,偷藏了國產化。(詳見下表)

電業修改對比。(作者提供)
電業法修改對比。(作者提供)

不過看完了上述表格,肯定還是霧煞煞?哪裡有國產化了,根本沒有提到這三個字阿?這裡明明就只有增加一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而已,看起來哪裡跟國產化有關係?

不用懷疑,我們中華民國政府就是可以這麼瞎。就是用這一個文件,長出了一堆怪物,包括: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經濟部工業局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審查作業要點等。

越俎代庖,幫工業局及自己造法賦權

雖然電業法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但向來在業務分工上,係以能源局主事。故我們可以看到在電業登記規則(修改前)所規定的籌設許可所應提文件,向來均是透過「其他法律」授予其他部會或單位發放的文件。(如,(二)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是依據環評法發給)只是在提出籌設許可申請前,一併檢附而已。若用法律的字眼講,這些同意文件均是其他部會各自依據自己的法令所做出的行政處分;並不是因為電業登記規則,而「授權」做出行政處分。

但這次能源局卻擅自增加「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造法賦予自己額外的同意權,並額外增加工業局的負擔。說實在的,本來電業籌設許可,申請過程,就是一種「同意」的過程,而針對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並沒有增加這樣的「同意證明文件」(如:1.天然氣發電廠、2.水力發電廠、3.風力發電廠、5.生質能源發電廠),唯獨離岸風電有,體系上,也甚為怪異。

過去只要具備其他法規所具備的文件,搭配電業法向來所關注的財務能力與技術能力的文件後,就可以取得籌設許可。但在修改後,透過這樣的同意證明文件,賦予能源局或經濟部相關部會,高興怎麼同意就怎麼同意的至高無上權力。你無法事先知道他為何同意或不同意,反正,你就是照做就是了。而這也是行政內規,他高興怎麼改就怎麼改,怎麼定就怎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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