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既然如此,是否會發生開發商可不遵守場址要點,而透過財政部國有財產利用之法規範,取得系爭海上用地之權利?目前當然是不行。故,此一規範,竟發生經濟部三級單位自我黃袍加身,成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門神的效果!
擴權二部曲:「電業登記規則」的大擴權
面對前述開發商10GW申請爆量,經濟部真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這樣就可以跟上頭大邀功了;但憂的卻是,若這些案子全部都用這麼高的躉購費率(FIT)來收購,肯定是會造成全民大反彈。更不用說,這10GW的量,台電根本來不及發展相關的基礎建設。
怎麼辦?大家為了保官位,經濟部當然不可能在此時,跑出來說:「各位業者,對不起,我錯了,我們不應該好大喜功,把你們騙來台灣後,讓你們花大筆錢做環評做到一半後頭洗了一半,才跟你們說,對不起,我們經濟部的能力,做不到這10GW的量」。反而,經濟部是充滿自信地反過頭來指謫這些廠商說:「你們拿這麼高的費率,應該要來幫台灣做些什麼吧!」「你幫台灣做些什麼,我就不砍費率」
不過這裡遇到大問題了!台灣過去長久以來在再生能源補貼領域,就只有存在兩種制度:一種就是(不限量不限價的)躉購費率(feed in tariff);一種就是(限量限價)競標。那怎麼樣惡搞,才可以在這兩種之間的夾縫中,創造出「第三種」新模式,而這也就是後續將談到的在2017年中之後,才創造出來的再生能源補貼怪物-(限量但不限價)遴選制度。
對這一個制度,大家的印象就是,這樣不是違反國際經貿法WTO嗎?另外就是,目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顯就是對國內外產製的再生能源設備的應用,一視同仁,或甚至進口的還優惠地免關稅,怎麼導入這偏好國內產製的產品呢?本文以下就一一到來。
能源局竟比國貿局還懂國際經貿法
到底這樣貿然的國產化規定,有沒有違反國際經貿法?會不會最後反而被告,導致台灣有其他產業被受到貿易制裁呢?為此,在去年立法院諸多場次的公聽會引發相關討論。對此,經濟部能源局官員一概否認,沒有違反國際經貿法。這呈現出一種,能源局竟然比國貿局還懂WTO的詭異現象。原來在台灣要問有沒有違反WTO,不是問國貿局,而是要問能源局。原來經濟部能源局才是國際經貿法的主管與主辦機關阿!
另外一個有趣的插曲是,去年12月15日在立法院由柯志恩、王惠美等委員所辦理的離岸風電公聽會上,國貿局反而持保留的態度,不過似乎「此時無聲勝有聲」,不表態,反而真正表態了!
國貿局代表兩次上台:「我們研究研究」
經濟部國貿局鄭副組長:「謝謝委員提出這些關切的問題,有關於離岸風電,目前都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法令在辦理,如果認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還有不足的地方,或是外國的法 令有值得我們參考的地方,我們願意參考、研究!再次謝謝委員提出這些提醒, 我們會密切注意這個問題,以上,謝謝。」
(作者自行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