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以核養綠公投揭穿電業法非核家園大騙局

2018-12-1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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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對這些學者來說,目前子法定五年的延役計畫申請年限,就是一種比較不違背母法的作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16 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但一旦將期限改短,讓更多的機組可以延役,就是一種違背母法、違反法律授權的狀態嗎?這些人的公法知識,應該通通要重新打掉重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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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欺騙全民過程的造成的損失,難道不應負責:應追究在電業法第九五條下違法濫權的責任

經由本文分析,可以知道,電業法非核家園及環境基本法的非核家園,在歷年來已經創造了太多的謊言。

被騙了,假若只造成心理上的不舒服的傷害,那也只能接受了。但問題就在,政府行詐騙之過程當中,「多少罪惡,假『電業法非核家園』之名」為之!其中最明顯的罪狀,便是以電業法非核家園之名,要求將核四燃料棒送出的行為。而在以核養綠公投通過後,經濟部長沈榮津在12月三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馬上表示,核四燃料棒暫時不會外送。顯然其已間接承認,經濟部係主導這一系列核四燃料棒送出的重要關鍵決策者!

面對這樣坑殺全民資產,毫無法律依據,政府便將核四燃料棒恣意處置的決定,難道不應該負責?呼籲相關單位,應檢討經濟部、原能會在此過程違法失職的責任!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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