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以核養綠公投揭穿電業法非核家園大騙局

2018-12-1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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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這是中華民國史上,首次沒有針對個別機組除役之年期,做規定,而概括以「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而大家也都知道2025這一個年期,係與跟核三廠二號機的運轉年期有關。但問題就在,其他機組的運轉執照到期日,都早於2025。故政府若要進一步彈性化核電廠的運轉時程,其實也可在不動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狀態下,讓核一二廠四部機組,均(在一定條件下(如:修改延役提出時程))合法延役,只要在2025年以前停止運轉即可符合法律要求。沒錯!這就是敝人向來所說的,若只有修電業法,卻沒有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會陷入的困境。但在過去版本的非核家園推動法的版本中,均會規定各部機組進入除役的時程,一旦到了就是死期,不可能有任何延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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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一廠。(來源;台電官網)
「政府若要進一步彈性化核電廠的運轉時程,其實也可在不動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狀態下,讓核一二廠四部機組,均合法延役,只要在2025年以前停止運轉即可符合法律要求。」核一廠。(資料照,取自台電官網)

其實有沒有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實際上不太會有差別。所謂「停止運轉」的事實狀態,隨時可以靠行政作為,就可以做到,根本不需要法律規定。如,馬前總統任內,也有眾多機組處於停轉狀態,甚至一句核四封存,就影響核四的命運,這不是根本事實上早就達成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狀態?同樣地,在蔡政府初期只要不要「再轉」、「重新併聯」相關機組,也處於事實上達成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狀態。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定了等於沒定!

騙局二、讓各界誤以為「2025年」才可達到非核家園

很多人在讀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其實只讀了一半。這一條條文,明明就是說:「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也就是,這一句條文並沒有說,一定要在七年後,所有核電廠才可以停機。

若如環保團體、反核團體、總統口口聲聲說很危險,隨時會被海嘯淹沒,隨時會被地震斷層震垮,隨時會被中國飛彈打爆的這樣脆弱不堪的核電廠,為何還要讓他們硬撐到2025年呢?明明這裡的規定,就比蔡英文總統競選過程中所提出的2025非核家園更加激進,而有可能是2017非核家園、2018年非核家園、2019非核家園等。

為何法律上明明這樣規定,實際上社會各界卻產生非得要到2025年才可以達成非核家園的錯覺呢?明明這樣的法律,允許讓核一、二、三廠各機組的營運執照仍有效的狀況下,提前讓其進入停止運轉的狀態,但何以蔡政府卻故意形成一種必須要2025年才可以非核家園的氛圍?更令人費解的是,向來相當關切核能安全的環保團體,甚至對於法條文字閱讀相當詳細的環境法律人,卻對於政府這樣的拖延作為,好像並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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