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以核養綠公投揭穿電業法非核家園大騙局

2018-12-1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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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局三、「超譯」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法律效果,違法亂紀

前述兩個騙局,某種程度係透過「限縮」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實際效用,來欺瞞反核與環保團體。而在這樣的限縮下,仍舊持續啟動既有核電機組。而實際影響,也同時讓擁核陣營相當開心!可說是營造一個皆大歡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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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前政府「超譯」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的行為,擁核者恐怕笑不出來了。

第一個作為,便是利用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來事實上卡住延役的申請。政府打的如意算盤,就是申請延役,一定要運轉執照到期五年前提出。雖然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並沒有變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相關規定,故台電理應仍可以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相關規定,提出延役之申請,但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存在,讓原能會與經濟部可以透過某種內部勸誡的方式,讓台電無從提出。反正,政府就是吃定台電為國營企業,不敢告官。

第二個作為,則是利用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來當作核四燃料棒送出之法源依據。純粹從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的條文文字本身觀之,其實並未處理核四之去留。針對核四的問題、涉及高達三千億資產的去留問題(而非如同核一二三大多資產已經攤提完畢,對全民利益影響較低),影響全民權益甚大,包括:未來電價之沈重負擔,甚至國營電力公司台電是否因考量核四套牢資產而破產的議題。針對既有興建完成而決定不運轉的機組,參考世界各國的作法(如義大利、西班牙等),理應有「專法」,或至少有「核四專門條文」、「立法院院會決議」、「公民投票」等更為審慎的方式為之,方可進行相關之行政處置。

核四廠前1、2號機各約800多束燃料棒分別以乾式、濕式貯存。(圖片來源:台電公司)
「利用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來當作核四燃料棒送出之法源依據。純粹從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的條文文字本身觀之,其實並未處理核四之去留。」核四廠前1、2號機各約800多束燃料棒分別以乾式、濕式貯存。(資料照,取自台電官網)

但沒想到,政府卻憑藉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這樣模糊的條文,搭配立法院的預算決議,讓台電做出燃料棒送出之決定;而相關單位(如原能會、經濟部等)也對於這樣形同事實上報銷資產的舉動,在沒有法律依據之下,只能牽強附會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作為執行依據,核准燃料棒的送出。這根本恣意超譯並擴張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語意範圍,而行違法亂紀之實。

這種指謫與質疑,並非無的放矢。我們來看看能源局在2016年7月26日提出的草案,明顯可以看到,在立法說明上,僅說,配合核四停建之用語,並未提及核四停建後之相關資產如何處置

難道涉及三千億的核四資產,透過「立法說明欄」的說明為依據,政府就可以恣意妄為?簡單的舉例來說,各部會針對其首長座車,可否在沒有任何法令規定的狀況下,任意決定是否將油箱送至外國,而產生事實上報廢該車輛之效果?舉輕足以明重,涉及三千億資產的命運,可以用立法說明,就達到這樣的目的嗎?立法院的小小預算決議(而非院會決議),就可以達到這樣毀掉三千億資產的效果嗎?若這樣的作法可以成立,則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堪稱是迄今全台灣最昂貴的立法,甚至比(字數更多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還更加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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