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以核養綠公投揭穿電業法非核家園大騙局

2018-12-1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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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的論點,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律師,也投書提到類似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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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25年(民國114年)台灣邁入非核家園,其法源除了《電業法》95條第1項之外,尚有民國91年12月11日訂定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相關子法的規定。 」

但問題就在,環境基本法的非核家園,如前所述,根本就是一個偷渡的條款。若以立法史解釋,其相關具體概念要包括什麼樣的議題,都還需要當年陳水扁總統第一任總統任期內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來加以具體化(該草案由張文貞老師的恩師,當時擔任政務委員的葉俊榮教授主導下,由李建良老師協助擬定)。至少依據當年朝野的非核家園共識,核四是可以持續編列預算至興建完成,故怎麼會發生台大法學教授與環境律師所說的,未必可以運轉的情況?甚至,核一、二、三,在當年(2001年)發生爭議,訂定完環境基本法非核家園條款後,也一直運轉至今,我們也不見這些律師學者,拿著環境基本法的非核家園,來說這些機組必須停建停轉。

當然不容否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與其子法,的確是核一二三延役過程當中的阻礙。但實際上,這也跟環境基本法無關。但為了捍衛反核理念,身為耶魯大學法學博士以及長年致力於反核的律師,甚至還講出違背一般法律人所學的公法知識。法學程度,甚至不如清大理學院學士班畢業的黃士修先生。

張文貞老師:「雖是內規但也不能違背母法,因為涉及法律授權,核電問題顯然不是行政權可以單獨決定。」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也表示,雖然實務上是能做到,但這是去脈絡化說法,子法是跟著母法走,不能違背母法。他認為,除役年限都是有其規定在,像是安全等考量。

這裡所提到的違背母法問題,根本就是無的放矢。母法明明就沒有規定不能延役,且將多久前提延役的規定,全然權授權主管機關制訂。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規定:「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 續運轉。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套用上述學者律師的論述,母法明顯將這樣的「核電問題」透過「法律授權」的方式,讓「行政權」可以決定。這樣的法律,甚至不是張老師所說的「內規」(行政規則),而是一種有明文授權的法規命令。這就是這樣法律的「脈絡」,何來去脈絡化的問題呢?是誰在去脈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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