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家以後,他們想要棄屍了。兩個人騎機車去丟第一袋。他們把屍袋夾在兩個人中間(把屍體抱在懷裡,不嫌太親暱嗎?),回到輝煌牧場去丟。(早就跟你說丟輝煌牧場就好了啊!)另外三個人開車,從橋上把第二與第三袋丟到排水溝。
這條排水溝是有名字的。在十九世紀前期,那裡建有「中港城」,據信是因為閩粵械鬥而建。先是土牆,後來改築石牆,不變的是牆外的護城河,就是這條大水溝。今日,它在地圖上有許多名字,在邱和順供稱棄屍的這一段,叫做「龍鳳大排水」,因為龍鳳宮香火鼎盛,故名之。中段叫做「射流溝」;再往下,則是「柘榴溝」。「柘」字難寫,於是以訛傳訛,也有人寫成「拓榴溝」。
但更早的名字可能是「榭榴溝」。「榭榴」就是石榴。追究起來,「柘榴」也許是「石榴」的誤寫,因為字形相似;而「射流」可能也是「榭榴」的誤寫,讀音相近。錯誤垂直地累積,為這條河留下好幾個名字,但沒有一個是真的。在判決裡,不論上段中段下段,一律稱為「射流溝」。不管叫什麼名字,它是竹南頭份地區的重要排水系統。水流帶得走的,一路匯入中港溪,沖刷入海;水流帶不走的,殘忍、與罪惡,就留在枯竭的河床上。
判決說,邱和順從柯洪玉蘭皮包裡搶到十三萬,幾個人分一分,散了。但柯洪玉蘭的機車還停在邱和順家。隔天,邱和順把她的機車也「分屍」,解體賣掉,並且把車牌丟在射流溝。(什麼!你們一夥人大動干戈的分屍,還不辭勞苦分頭丟棄,就是為了隱瞞死者的身份;結果邱和順居然把車牌丟回棄屍的地方?這是幹嘛,耍白癡嗎?)

從地圖上看起來,他們好像一群無頭蒼蠅四處亂飛。從記號A的邱和順家出發,到記號B的輝煌牧場,殺了人,千里迢迢把屍體載到記號C,頭份鎮興隆里的不知名小山,去分屍。然後屍塊全部載回記號A的邱和順家,再兵分兩路,一路去記號B的輝煌牧場棄屍,一路去記號D的射流溝棄屍。邱和順回家,隔天,又專程跑去記號D那裡丟棄柯洪玉蘭的車牌。
上述四個地點以及複雜行程,是判決從十名被告的自白裡拼湊出來的故事。這四個地點裡,輝煌牧場與不知名小山,都是人煙罕至之處;射流溝卻是一條劃過竹南鎮熱鬧地區的水圳。那個丟棄地點,距離邱和順家才三百公尺;順流而下,會經過竹南的兩個信仰中心:龍鳳宮奉祀「外媽祖」,慈裕宮奉祀「內媽祖」,距離射流溝都不到兩百公尺。屍體不丟在荒郊野外,卻特地帶回來丟在市中心,好像唯恐沒人發現似的。
最幽默的是,在上述四個地方,一點犯罪跡證都沒找到。沒有刀,沒有繩索,沒有血衣、血跡、屍體,也沒有車牌;什麼都沒有。結果屍體在哪裡?屍體在一個被告從來不曾提及的地方,就是地圖上的記號E。
判決承認,記號D與記號E這兩個地點之間,「或有若干距離」。但判決強調,至少是同一條河嘛;「至於確實地點稍有誤差,或係誤記或係水流飄移,皆有可能」。從google地圖上看,射流溝現在水量豐沛;但當年可不是這樣。刑案現場照片裡,射流溝河面中央沙洲裸露,靠近岸邊也有大約三公尺寬的河床污泥,屍體就擱淺在河床上。氣象資料顯示,從柯洪玉蘭失蹤到屍體被發現的半個月之間,沒有下過大雨。兩地之間有水閘門,而且在竹興國小附近,還有一個幾近九十度的彎道。在冬季的枯水期,一個無頭、無手、無小腿的屍體,要如何從記號D移動「若干距離」來到記號E,真的匪夷所思。
司法裁判講求精確,欲語還休,就是有鬼。「若干距離」,到底多遠?答案是兩公里。兩公里有多遠呢?差不多就是:被告自白說棄屍在總統府,但是屍體卻上了中興橋越過淡水河,而在三重的河岸邊被發現,那樣就是兩公里。(四之一) (相關報導: 法院只花12天駁回邱和順再審聲請 司改會斥草菅人命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知名作家。本文為邱和順案四之一,明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