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角度而言,或許這可算是川普對世界的「貢獻」:縮短了美國無遠弗屆的長臂管轄權。
本週一,川普簽署了一項行政命令,指示美國司法部長暫停執行1977年訂定的《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因為這個法案的執行「給我們國家的經濟帶來了越來越大的成本」,簽署行政命令後,川普還樂著表示:「這對美國來說意味著更多的業務」。
美國是全球第1個訂定這種法令的國家,而且對「推廣」此法令不遺餘力,一直要求其它國家訂定類似法令。法令推出的背景是70年代的水門案之後,社會普遍對高官與企業高層的道德、信譽再無信任可言,當時美國證交會的一份報告就指出,至少有400家美國企業在海外進行非法的賄賂或交易、向外國政客等支付超過30億美元。因此催化這個法令出爐,禁止美國企業在海外向外國政客作行賄等非法行為。
按理這個法案非常的「正向」,沒有任何人會認為官商勾結、政客與官員中飽私囊、企業商家賄賂送錢,是一個正常甚至值得鼓勵的行為;當年,即使是歐美先進國家的企業,如果要在開發中國家作生意,特別是在那些治理不上軌道、「裙帶資本主義」盛行、政體偏向威權甚至獨裁的國家,美國首創並帶頭實施禁止企業行賄的法令,同時推而廣之,對匡正不正當交易甚至行賄的惡劣風氣有貢獻。
因此,川普下令暫停《反海外腐敗法》,顯然是糟糕透頂的決定,可能因此讓企業更肆無忌憚的在各國行賄、以不正當交易方式謀得商機,破壞其它國家─特別是那些開發中國家的吏治。
話雖沒錯,但事情其實往往有其它較不為人知的面相。最原始訂定的《反海外腐敗法》是要規範美國企業在海外「行走」時的道德問題,但經過幾次修法及實際執行時,情況卻有變化,只要有在美國營業、或與美國企業或金融有來往、甚至只是在美國企業在海外有互動或競爭關係的外國企業,都變成要受此法令規範。
換句話說,只要老美想要,幾乎所有企業都會受此法令規範,這是一口氣把美國的長臂管轄權延伸到天邊,把全球企業都「納管」。當老美的手伸到天邊時,引伸出來的弊病之一就是:公器私用、為己謀利;用《反海外腐敗法》打擊美國企業的對手,類似事件其實早有案例。
最著名又廣為所知的就是幾年前的「美國陷阱」:一位法國「國寶級企業」阿爾斯通集團的高幹皮耶魯齊,2013年在美國紐約甘迺迪國際機場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罪名就是商業賄賂,法令根源就是海外反腐敗法。這個事件的結果除了這個倒楣鬼坐牢、阿爾斯通被處以7.72億元罰款之外,結局是隔年這家法國企業的電力業務就被其國際上長期競爭對手美國通用電氣(GE)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