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聽證調查制違憲?吳威志:立院有權審查,若有虛假依藐視國會罪處置

2024-04-0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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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吳威志認為,立法院有權進行資格審查以及要求實質答覆,若發現虛假,可視同藐視國會罪一併裁罰。(資料照,顏麟宇攝)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吳威志認為,立法院有權進行資格審查以及要求實質答覆,若發現虛假,可視同藐視國會罪一併裁罰。(資料照,顏麟宇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排審「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國民黨立委提案的「立法院聽證調查權」部分,遭民進黨批是違憲。對此,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吳威志今(3)日在立法院司法法治委員會認為,立法院有權進行資格審查以及要求實質答覆,若發現虛假,主席除可擱置議案,也可視同藐視國會罪一併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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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事同意權,吳威志認為,應討論大法官釋字613號,儘管條文規定隸屬行政院之下的獨立機關,主委與委員的任命由行政院獨攬,但立法院亦可修法,讓委員依照政黨比例產生,否則就不能稱作獨立機關。

吳威志提到,應比照英國、美國採用全院委員會,任一委員會進行質詢時,都可以聽證會形式,邀請各人事參與。至於提案人審查,吳威志認為,可以分為2階段,首先是形式資格階段,立法院有權進行資格審查,若有虛偽、造假,全院委員會應將全案退回;第2階段則是實質答覆,除了主席可以制止任何虛假資料,也可擱置議案,並視同藐視國會罪一併裁罰。

吳威志補充,目前許多提案版本,只提及不得低於2個月審查期,但未規範最長期限,因此他建議,除非議案擱置,否則應有最低1個月、最長3個月的審查期限,才能避免過於冗長,影響憲政機關運作。

至於虛偽不實的處罰,吳威志表示,是否虛偽不實很難判定,但是實務上只要拒絕出席國會聽證調查,是比較明確的,應納入懲罰。他補充,各國有2部分處罰,包含「藐視懲罰權」以及法院裁判的「藐視國會罪」,偽造文書與偽證,都可能列入懲罰,但罰則較輕,若參與聽證者能及時改變意見,提供資料更正不實,懲戒可以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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