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在外工作者 公司應有書面契約

2015-05-0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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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記者常常在外加班,因沒有出勤紀錄無法計算加班費,勞動部表示雇主必須對在外工作勞工,以書面契約約定。(資料照,余志偉攝)

媒體記者常常在外加班,因沒有出勤紀錄無法計算加班費,勞動部表示雇主必須對在外工作勞工,以書面契約約定。(資料照,余志偉攝)

在外工作的工時如何界定、紀錄,屢有爭議。勞動部今(6)日公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針對「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超過55萬名在外工作的勞工,即日起將有工時紀錄可循,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加班費或加班時間等內容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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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交付在外工作者工作,這類勞工常有工時過長與加班時間難以認定等爭議,像是記者、業務員、就常因此超時工作。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劉傳名說,雇主必須對在外工作勞工,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相關事項,同時訂入企業內部的工作規則。

若在外工作者經常加班,劉傳名指出,在加班工時的紀錄上,勞僱雙方可約定一定時數內不必回報;勞工的工時紀錄也可以行車紀錄器、電話、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可稽核出勤記錄的工具為證,在勞檢時雇主應提出書面紀錄。

劉傳名提醒,勞工下班後,若雇主仍以通訊軟體等方式要求勞工工作,勞工也可將相關證據送交雇主,雇主必須以加班名義補登工時紀錄。

劉傳名也指出,汽車駕駛在熱車、驗票、等班、洗車、加油、保養汽車及待命時間都屬於「工作時間」,只有脫離雇主指揮約束,才被認定為「休息時間」;以遊覽車駕駛為例,遊客下車遊玩的時間,若駕駛可自行利用時間,可認定不算工時,若遊客停留在遊覽車上,駕駛無法自行利用時間,這段時間就算是「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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