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同婚法案推動過程中,不同族群的核心關懷與法律爭議

2018-07-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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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此議題的堅定支持者而言(約佔人口的5%-10%,分別以同志族群或基督徒/天主教徒的比例來看),可能會完全認同以上有利於其立場的所有論述面向。但是對於其餘大約25%-30%的跟隨者而言,這七個面向中可能只會認同某幾個主要的看法,卻對其他可能不利於其立場的面向表現得不確定或認為較不重要,甚至接受對方的觀點。舉例來說,在溫和支持同性婚姻的族群中有些人可能只是因為認同同志屬於弱勢族群(面向二)就應該支持他們有結婚的權利,但是他們在內心裡卻可能仍認為同性性傾向並非自然正常的(面向一)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同志。反之,也有一些自認對同志族群有許多了解或本身就是同志的人,雖然承認同志族群在這個社會受到許多不公平的歧視(面向二),需要被平等合理的認識與對待,但不認為這只能藉由改變目前社會文化中的婚姻觀(面向六)達成,而應該也可以其他形式的法律關係(如同性伴侶法)來滿足其個人的愛情或幸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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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從這七個面向中選出雙方最核心重要的關切點,筆者認為對於支持同婚方而言,最強調的論述是面向三:「兩人相愛而結婚是基本人權,無分性別」,將同性婚姻的立法聯繫於憲法的基本人權(如(婚姻)自由權),而非一時的同情或政策取向。但同時,反對同性婚姻方最多強調的卻是面向五:「異性婚姻可自然演生後代,是養育孩子的最佳環境」,也就是藉由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最大(或唯一明顯)的差異來強調不應該平等對待的原因(平等權)。而雙方交集最多卻也無法避免的地方則是在,

面向四:「如果婚姻定義包括同性結合,到底是鞏固婚姻價值還是破壞婚姻的價值?」

對於這個面向比較有利的答案就會決定這場爭論會往何處傾斜,而這也正是大法官釋憲案中所要面對處理的核心議題。

五、法律的爭議:以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為例

自從2013年伴侶盟提出多元成家三法案以來,到2016年法務部請林昀嫻等人研究提出的同性伴侶法草案與立法委員尤美女等人所提出的民法修正版,同性婚姻的修法方向與相關法律意見就一直有許多討論。由於筆者本身並非法律專業,故在此部分將以釋憲案的多數意見文本與其他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或部分不同意見書作為對照,以了解法律面向的爭議本質。其他相關的法律意見或論述就暫時未納入討論。

在2017年五月份的釋字第748號,大法官在言詞辯論前就對於相關爭議定調在法律相關條文與憲法的關係該是如何,也就是其所列出的爭議點:「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6]若對照表二中所列出之不同面向爭議點,顯然大法官是以面向三(自由權)與面向五(平等權)作為施力點,並提出其認定的「婚姻定義」(面向四)來回應不同的質疑,可算是正面回應雙方所關切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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