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同婚法案推動過程中,不同族群的核心關懷與法律爭議

2018-07-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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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反對的兩位大法官則認為平等的精義「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在於先確認兩者是否在「本質面」上是否相等,再來決定合適的對待方式。而目前整個婚姻制度與相關的法律顯然僅是為了異性婚姻有後代之可能而預備,以促進社會永續發展與維持穩定之人倫關係。增加同性婚姻還需要在法律面作相當多的修改,顯然並不符合多數意見所認為並沒有差別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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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對「婚姻自由」與「平等保障」的爭議,筆者認為這的確顯示出雙方對於「婚姻」從理念定義到價值都有不同的想像。簡單列表如表五:

表五:大法官對於婚姻的定義與價值的不同意見比較。
表五:大法官對於婚姻的定義與價值的不同意見比較。

因此多數大法官的釋憲是藉由重新確認(或訂定)婚姻範圍,排除性別差異與生育功能對於婚姻的必要性(粗體字的部分),而容納同性結合之可能,決定了整個釋憲的基調與走向。筆者不能確定過往大法官會議在其他法律爭論上的釋憲方向多半是採取何種方式,但對於這個牽涉深層文化傳統與真實同志生命經驗的主題,要能在目前社會極端對立的氛圍下得到認同本來就是相當困難的。

相較於同性婚姻是否應該法制化的爭議,針對「如何以法律保障同性別二人的親密、永久與排他性的關係」倒是獲得所有大法官的認同,應該交由立法部門來決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但這個「共識」在立法技術方面還有兩個隱藏未確認的問題是,首先:所謂制定特別法的形式是否只能是「同性婚姻法」抑或是包括到不以婚姻為名的諸如「同性伴侶/配偶法」,仍有進一步待釐清的空間。後者可以說是反對同性婚姻者如制度派(E)、護家派(F)與宗教派(G)所能接受的最後底線,也曾一度被視為雙方可能妥協的選擇。但是如果立法部門最後果真是以「同性伴侶/配偶法」來建立對同性伴侶的保障,即或內容幾乎完全等同於婚姻(但排除一些專屬異性婚姻的內容,例如婚生推定),也有可能被堅定支持同婚的一方(如性權派(A)與婚權派(B))視為違反婚姻自由權而提出釋憲。

此外,釋字第748號解釋文認為婚姻的核心必要價值並不包括生養後代,是否代表將來如果是以專章或特別法的形式訂定,有可能排除同性伴侶共同收養或進行人工生殖的機會?(繼親收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這問題所牽涉到的不只是同志伴侶兩個人間的親密關係,更包含「整個社會文化的傳承與人倫關係」的改變,並且需要考慮當事人(孩童或受精胚胎)的權益問題,又該由誰代表他們表達意見?這些未解的問題必然將延續於將來同性婚姻的相關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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