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同婚法案推動過程中,不同族群的核心關懷與法律爭議

2018-07-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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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意基金會2017年6月民調》圖16:國人對於大法官「同婚釋憲」的態度。(台灣民意基金會提供)
台灣民意基金會2017年6月民調》國人對於大法官「同婚釋憲」的態度。(台灣民意基金會提供)

因此,一個相當有趣且重要的問題是,除了那些無意見或者立場搖擺的民眾外,在贊成與反對同性婚姻的雙方陣營中,那些被同運團體與基督教會所影響的各自約25%-30%的民眾又是何種面貌?他們彼此之間的觀點又有何相同,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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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筆者先以過去在基督信仰的背景下所舉辦的「友善交流座談會」[4]的參與者為例,先說明可能的複雜性,接著再說明這些少數基督徒在整個社會結構下所展現的樣貌。「友善交流座談會」的參與者大略可以分為以下六種類型的基督徒(含天主教):(a)傳統教會(或保守觀點)中的一般異性戀者;(b)雖有同志身分,但已不再以同志作身分認同者,也就是所謂的「後同志」[5];(c)接受自己同志身分並在同志教會或對同志伴侶開放的教會聚會者;(d)認同同志運動大多數理念,並實際參與同志運動者(包括異/同性戀者);(e)廣泛關心社會議題(不限於同志議題)的青年基督徒;(f)隱身於傳統教會內部,有同性性傾向或尚不願確定自己性傾向的隱藏同志基督徒。

其中(a)與(b)大半持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而(b)顯然更能理解同志朋友的處境(但人數卻非常少)。(c)與(d)幾乎都是贊成同性婚姻,但其中也有一部份人可能可以接受非婚姻的法律保障(如同性伴侶法)。相較之下,(e)與(f)其實比較曖昧卻更務實,所關心的與其說是最後結果的通過或否決,更多是對於教會如何適當牧養已在傳統教會內的同性戀者或如何適當地回應社會議題而掛心。也因為有這些不同背景的基督徒,使我們得以有機會看到相關議題的多面角度,而非簡單黑白對錯二分。

如果以此多元性的背景向外放大到社會上大多數非基督徒的民眾,以筆者個人所接觸與實際觀察了解的情形,大約可以整理出以下幾類在意見上有代表性的族群,並附上其主要的意見和理由(見表一)

表一:台灣社會對於同性婚姻不同立場的族群光譜與其主要觀點或核心理。
表一:台灣社會對於同性婚姻不同立場的族群光譜與其主要觀點或核心理。(本表所列的這些族群只是粗略描述以方便辨識,但顯然也可能有部分成員同時屬於不同族群或不能如此被歸類的。)

由以上粗略的分類可看出,不同族群所關心的重點並不一樣。例如,前兩種(AB)都有很明確的理念訴求,認為同性婚姻是社會展現對同志個人價值有所尊重的必要制度。但實際上這些理念對於社會大多數人而言可能還是屬於過於前衛或被認為是受到西方文化的影響,因此不見得容易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但可能更多數贊成同性婚姻者是來自於年輕族群(約四十歲以下):他們因著從小在強調個人主義的社會環境中長大且在同儕中多有直接或間接認識同志朋友的機會,更多是因為情感上的聯繫與經驗而支持同婚。當然,這些不同族群間也可能因為其他議題而有所矛盾。例如性權派(A)基本上反對限制個人情感與慾望的社會制度,因而並不見得認同婚姻(即使不分性別)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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