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同婚法案推動過程中,不同族群的核心關懷與法律爭議

2018-07-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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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挺同婚的民眾在街上歡呼。(美聯社)
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挺同婚的民眾在街上歡呼。(美聯社)

最後,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所提到的兩種方法論與兩種對人性的本體論之間的關係還有其他可能的組合。因此我們可以合理的推導出有另外兩種情形是雙方都未認真處理的議題。首先,對反對同性婚姻者需要認真面對的重要質疑來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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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認為人性本惡而需要尊重教育或傳統的規範,那麼對於同志族群顯然存在且的確在目前社會的性別結構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該如何協助?專法的差異化是否反而會被當作強化歧視對待的理由?」

換句話說,任何支持專法來取代婚姻平權的訴求都還是需要誠實面對同志族群在這個社會上存在的事實,也是有血有肉而需要被尊重的個體。當婚姻的價值被高舉而排除同性伴侶時,異性婚姻自己又是否能一致性的見證這樣的價值有被充分的實踐(例如提高生育率與降低離婚率)?還是成為一種變相而專斷的特權?反而破壞平等的精義。

其次,對於支持同性婚姻者,也需要面對來自道德面的合理質疑:

Q2:「如果同婚婚姻通過是彰顯人性的尊嚴並尊重所有人的價值與選擇,我們又該如何從道德與社會價值的論述來確保未來的婚姻不會再往更寬鬆的方向(例如取消對於人數與年齡的限制)發展?以免婚姻價值因稀釋而瓦解?」

雖然Q2這個滑坡推論常常被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認為是一種邏輯錯謬,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除非讓婚姻締約完全私人化(政府不訂任何規範保障),任何制度化的身分關係,特別是像婚姻這樣需要政府資源投入的制度性保障,都應該確立所能彰顯的公共利益與價值(如社群主義學者所主張的)。如果支持同婚者不能有效並清楚的切割性權派(A)對於解構婚姻家庭的極端主張,也就很真正難得到更多傳統婚姻支持者的信任。

七、結論:仍待努力的方向

由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台灣社會中,同性婚姻這個讓台灣社會對立程度堪比統獨議題的事件即便在贊成方或反對方中都仍是有多元角度的理解。除了論述所強調的面向不同(如表二),背後可能原因是雙方在生命經驗上與教育想像上的差異所反映在思維方法論與人性本體論上的不同。因此筆者並不認為這些年的爭議是如雙方極端人士所認為的一種「正義之戰」,彷彿需要我們用撕裂整個社會與製造族群對立來作為代價,而是應該認真看清每個族群的美善與其軟弱之處,並且學習誠懇聆聽與務實對話。以筆者建立友善交流座談會的經驗來看,在大法官釋字第748以後,社會上不同的族群間應該努力的重點在於針對容易產生理念衝突或性別/宗教歧視的「具體的案例」(例如同婚蛋糕、孩童養育、同志教育、宗教信仰等)來進行實質的溝通討論,讓雙方不會只是因為對立場面的不同而掩蓋住生活實然面的許多複雜性與多層次性,這樣才能幫助我們社會及早累積對於同性婚姻(不管以何種法律形式)通過後相關問題的處理經驗,得以更有智慧的來面對並及早縫合這個已被嚴重撕裂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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