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同婚法案推動過程中,不同族群的核心關懷與法律爭議

2018-07-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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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從思維的方法論與對人性的本體論看雙方的差異

本文從簡單介紹近年來台灣因同性婚姻所造成的社會爭議,分析相關族群的經驗、情感與論述上的差異,再到法律見解上對於婚姻自由與平等保障的看法。筆者已經在文章中說明,爭議的核心點仍在是在於對於婚姻的定義與價值的看法不同。但是往更深一處看,這樣觀點上的不同更反映出雙方關於思惟的方法論與對人性的本體論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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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思維的方法論來看,反對方當中的制度派(E)與護家派(F)嚴格來說並不是真的反對同性婚姻,而是認為這是牽涉到婚姻本質的重新定義,牽涉到文化傳統的改變,需要經過多數民眾的確認而非透過少數人的決定來影響大家。也就是說,此思考方向是認為應該要「從社會群體所認同的定義來出發,對現狀與制度產生約束,確保其可信賴性與永續性」。但支持同性婚姻者的思維方向卻是相反的,是立基於「認定同性伴侶目前所缺乏的法律保障為事實,質疑婚姻只能由異性獨佔的必要性與合法性」。前者想從「本質定義」來規範「事實現狀」,後者則是想從「事實現狀」來重新「定義本質」。這兩者分別相當於西方倫理哲學中的道德主義與自由主義進路,也反映出許多社會爭議的基本思維模型。

若再從對人性的本體論來看,堅定反對同婚者相信「婚姻制度取消性別差異在邏輯上也無法反對未來可能在年齡或人數上的限制,終將導致婚姻制度未來更容易因為人性私慾的需求而瓦解」(也就是滑坡效應,雖然並非邏輯之必然)。但是堅定支持同婚者卻是相信「婚姻平權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象徵,顯示人性尊嚴可以不必受制於傳統,讓社會朝向更為平等健康的方向發展」。兩者對於人性會因為制度開放而趨向墮落還是因此更為完整健康有著完全相反的想像。這些部分雖然並未常常出現在爭論時的言語,但其實是已經深刻隱藏於堅定支持或堅定反對者的心中。也許可以用歐美國家的情形做為例子(參考表二的面向六):對支持同婚者而言,那可以算是性別平等比較理想的模範,每個人都可以放心作自己,也會得到父母與他人的接納,少有歧視。但是對於另一方而言,有可能更覺得這些國家可能因為對性/別的觀念開放,讓孩子較早有性經驗,但同時同居比例、離婚率與非婚生子女比例都高得嚇人,並非他們所羨慕的社會樣式。

筆者以為,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人性觀或理想社會圖樣,除了個別的宗教信仰(包括個人主義)以外,恐怕就是因為筆者於本文前半部所提到的,關於生命經驗上的差異並且對於教育想像的不同:從支持同婚者的角度來看,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是完全天生的,因此教育應該要放手來成全;但是從反對同婚者的角度來看,人格成長是需要教育者認真投入引導,才能免於偏離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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