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稱註銷彭文正護照「於法有據」 蘇煥智引法條打臉:欠缺正當性

2022-10-2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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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彭文正(見圖)因遭蔡英文提告開庭未到遭通緝,如今連護照都被註銷。(資料照,顏麟宇攝)

媒體人彭文正(見圖)因遭蔡英文提告開庭未到遭通緝,如今連護照都被註銷。(資料照,顏麟宇攝)

長年追查總統蔡英文博士學位真偽的媒體人彭文正,因遭蔡英文提告開庭未到遭通緝,如今連護照都被註銷,引發關注。外交部29日表示,駐舊金山辦事處註銷彭文正的護照是依據護照條例辦理,於法有據。對此,台灣維新黨台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說,此事顯然欠缺正當性,徒製造彭文正成為被蔡英文論文門政治迫害的受難英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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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在臉書表示,外交部引用護照條例第23條第一項第2、3款規定,「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第2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二項第一款,作為扣留、廢止、註銷彭文正護照的依據。不過這樣的解釋合理嗎?

蘇煥智說,他認為外交部的解釋,並不合理,首先,目前並沒有一個法律明文規定,被通緝者主管機關應或得扣留其護照;其次,23條第1項第2款並沒有實質構成要件,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蘇煥智提到,護照條例第2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護照。這一條規定顯然欠缺構成要件明確性,對於司法機關通知的內容是什麼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該條欠缺明確的構成要件,如何適用?實在是非常奇怪,而沒有明確的構成要件,又如何能夠得到「不予核發護照」的結論,可見外交部的法律水平並不高。

蘇煥智也指出,既然23條第1項第2款沒有實質構成要件,又如何能成為扣留、廢止、註銷護照的依據呢?護照條例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應扣留其護照。如前所述第2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到底「應通知主管機關」什麼內容,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等於「缺少明確的構成要件事實」,所以如何能得出「法院通緝就可以扣留護照」的結論?顯然是一個天馬行空的殊連。

最後,蘇煥智表示,結論上,他認為外交部扣留彭文正的護照,並廢止其護照、註銷其護照,顯然欠缺正當性。徒製造彭文正成為被蔡英文論文門政治迫害的受難英雄形象。外交部的法律水平不高,但官僚作風卻很盛,是應該好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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