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豪頻為殺人犯辯護被質疑 律師公會:不當報導侵害律師獨立性、人人皆有權請律師

2018-06-2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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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黃致豪曾多次擔任重大刑案被告的辯護律師,遭媒體不當質疑其動機。(資料照,陳明仁攝)

律師黃致豪曾多次擔任重大刑案被告的辯護律師,遭媒體不當質疑其動機。(資料照,陳明仁攝)

部分媒體針對替華山分屍案被告陳伯謙辯護的律師黃致豪,質疑其接案動機。對此台北律師公會29日發表聲明強調,根據《世界人權宣言》,所有人都有權請求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台北律師公會表示,這些不當報導嚴重侵犯了律師執業的獨立性,希冀媒體報導應具備充分的專業職能及對法治的基本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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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曾擔任鄭捷捷運隨機殺人案、北投女童割喉案、小燈泡命案、性侵殺害女模等重大案件的被告辯護律師。媒體報導指出「不禁讓人想知道,他接連為殺人凶嫌辯護的動機為何?」對此,台北律師公會嚴重譴責做出不當報導的媒體。

台北律師公會表示,根據《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強調律師自律自治,應不受任何外在干涉,獨立執行職務。

另外,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聯合國1984年批准的《關於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亦指出,任何被懷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必須經過法律程序提供確保審判公正的各種可能的保障,在訴訟過程的每一階段取得適當法律協助後,才可根據主管法院的終審執行死刑。而聯合國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之基本原則》也表示,所有的人都有權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因此,保障刑事被告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是普世所認人權保障的基本價值,也是律師所應服膺的當然使命。

台北律師公會對不當之報導表達強烈譴責,認為這顯示出部分媒體不了解律師使命及對律師作用的認識欠缺,更嚴重侵犯了律師執業的獨立性。我國民主法治之所以得以充分的發展,也是在律師得不受干涉執業的基礎下所開展,希望媒體報導應具備充分的專業職能及對法治的基本認識,以免不當侵害民主法治的基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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