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會提彈性工時 勞基法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規定 應排除高薪工資者

2018-06-22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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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美國商會發表《2018台灣白皮書》,由台北市美國商會會長章錦華簡報,左為執行長傅維廉。(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台北市美國商會發表《2018台灣白皮書》,由台北市美國商會會長章錦華簡報,左為執行長傅維廉。(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美國商會日前公布2018年白皮書,有鑒於《勞基法》「一例一休」政策,導致外商機構經理級白領勞工的工時調配上更為僵化,美國商會執行長章錦華呼籲政府,針對白領勞工另外制定彈性工時規範,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對於這項建言高度重視,建議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各自擬具「白領勞工」薪資標準,據了解,美國商會原本建議以月薪13萬元作為標準,但國發會認為,應該考慮到公司規模,因此,美國商會最後提出「薪資達全體受僱勞工中位數2倍」或「薪資達同一雇主全體員工薪資前15%以上者」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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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會日前召開記者會,對政府提出5項建言,包括訂定經理人等白領勞工彈性工時、縮短私募基金來台投資審核時間、維持充足穩定電力供應。美國商會政府及公共事務部資深總監張韶韵表示,白領勞工訂定彈性工時規範,主要目的是希望台灣在發展知識經濟的同時,在勞工工時規範上,就白領與藍領勞工進行區分。

美國商會表示,美國商會過去一貫態度,就是支持提昇及保障勞工福利,為了促進「創新經濟導向」的勞動法規,專業和管理員工在安排工作時間和地點方面需要 更大的彈性,以滿足新創、知識型經濟的需求。

「律師陪客戶開庭可能偵訊到半夜 很難符合勞基法規範」

美國商會人力資源委員會主委馬靜如表示,高薪經理人與管理階層之所以能獲得較高待遇,是因為他們知道必須在職場上付出更多努力所換取條件,《勞基法》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規定,應該排除高薪工作者,《勞基法》第84-1針對「責任制」勞工的適用產業,有非常嚴格的限縮把關,以致無法因應現今知識經濟時代許多勞工對彈性工時之要求,讓很多外商公司沒有辦法符合。

以律師事務所為例,很多律師開庭或陪同客戶偵訊時間很長,可能會偵訊到半夜,《勞基法》第84-1條雖然有包括律師,但是每日的工時上限,還是限制在12小時之內,這讓很多律師事務所,難以符合《勞基法》規範。

20170608台北市美國商會2017台灣白皮書記者會,馬靜如律師
20170608台北市美國商會2017台灣白皮書記者會,馬靜如律師

對於美國商會建言,國發會過去一段時間與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進一步協商,並且請二家機構,對於「白領勞工」薪資門檻,提出建議版本,據了解,美國商會提出的薪資門檻為13萬元,即目前台灣勞工平均薪資的2倍。

美國商會提彈性工時 平均薪資中位數2倍以上勞工 適用責任制

不過,上述薪資門檻,如果僅讓薪資13萬元以上白領勞工適用,國發會擔心可能會對外商與大型企業較為有利,本國130萬家中小企業可能無法受惠,因此請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再提出建議版本。

美國商會今(22)日發布新聞稿,建議在勞動基準法中,擴增特定責任制專業及管理人員得不受工時及加班費之限制,即自動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責任制」規定,至於何謂白領勞工,美國商會建議勞動部,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訂定相關門檻,凡事「薪資達中位數2倍以上」,或薪資達同一雇主全體員工薪資前 15%以上者,均可適用「責任制」規定。

另外,美國商會也建議,勞工工作著重特殊技能或才能之工作,也應該適用「責任制」規定,所謂特殊技能或才能,則是指工作內容由其籌備、研發、設計、與他人共同或親自執行,工作成果與他人或其個人負責成敗;工作所需之時間、地點及人數由其規劃或調整者。

依美國商會標準 台灣勞工薪資超過81224元即可適用責任制

根據主計總處公佈2017年台灣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台灣勞工的薪資中位數為40612元,依據美國商會之標準,勞工薪資超過81224元,即可適用「責任制」,不受「7休1」與「連續工作12小時」之工時上限規定。

美國商會強調,上述訴求旨在追求一個勞資和諧的創作空間,以吸引外資來台,共同打造蔡總統所提倡之以 5+2 新創產業為主的知識型經濟,「不僅是為了企業的成長,更是為了台灣長遠的欣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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