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傅達仁先生的安樂死與加工自殺

2018-06-1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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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選擇尊嚴臨終。(圖/翻攝自傅達仁@facebook)

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選擇尊嚴臨終。(圖/翻攝自傅達仁@facebook)

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先生遠赴瑞士執行安樂死,引發不少法律、哲學、社會學、宗教等面向諸多討論。台灣的法律不容許積極協助他人終結生命,傅先生才會選擇至瑞士結束病痛纏身的餘生。不過,卻有法律人提出質疑,即便傅先生執行安樂死的地點在瑞士,但協助其前往瑞士的家屬們,仍有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之可能。這樣的質疑,令家屬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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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已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相較於現行容許特定情況可以不為醫療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更進一步地允許當事人得「預立醫療決定」,在自己陷入末期病痛、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等情況,經二位專科醫師與緩和團隊確認後,終止維持生命的醫療行為。僅能「消極不為救助」,並未容許「積極促進死亡」。也就是說,僅管《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年一月施行,受限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在台灣仍不能安樂死。。

傅達仁兒子傅俊豪在臉書PO文,表達對父親赴瑞士善終的決定感到不捨。(取自傅俊豪臉書)
傅達仁兒子傅俊豪在臉書PO文,表達對父親赴瑞士善終的決定感到不捨。(取自傅俊豪臉書)

許多宗教的教義,均不容許信徒自殺。基於「靈魂不滅」與「天堂與極樂世界」,若不禁止現世教徒們自殺,教徒可能會認為與其在人世間繼續受苦,不如自殺一了百了,前往天堂享福即可,此種鼓勵他人自殺的想法,豈非邪教?甚至於,也無法達到現世擴大信仰力量的結果,禁止自殺為世俗所理解與接受。就法律最高位階的憲法觀點而言,憲法必須保障基本人權,人權實踐在於人性尊嚴的維護,人性尊嚴的前提是維持生命身體的完整,也是人存在的必然要素。因此,自殺不被允許。不過,無論是宗教或法律的前述觀點,亦非絕對。例如,一個人病痛嚴重纏身之際,要如何緩和、終解、結束其痛苦?若無不同面向思考,許多固守基本教義,類似死硬派的道德家或法匠,就會有寧可讓人痛苦活著,也不容許其安樂死離開的想法。

傅先生人生的最後一段路,並非默默地前往瑞士,他大張旗鼓地引人注目及上媒體宣揚安樂死理念,或許就是為了對台灣目前禁止安樂死的法律,和反對安樂死的團體,進行一種個人風格式地抗議。在接受諸多媒體專訪、暢談自己人生理念的同時,嘲笑著墨守陳規、食古不化的人們和制度。關於疾病患者,隨著現代醫療技術的進步,平均壽命不斷地延長,但是不健康或痛苦的活著,引發了尊嚴死或安樂死的爭議。傅先生選擇到國外執行安樂死,並由家人陪伴,臨終算是幸福的,然而卻有人從宗教或法律的觀點,質疑其舉不妥,或說其家屬陪同協助涉違法,可謂不盡人情事理之非正信的評論。

2018-06-06傅達仁將於明(7)日於瑞士進行安樂死,傅達仁與兒子(取自傅達仁臉書)
傅達仁於瑞士進行安樂死之前。傅達仁一直由兒子與家人們陪伴。(取自傅達仁臉書)

家屬陪伴其走向臨終,完全無涉其直接致死之行為,甚至有人講協助訂購機票等行為,與自殺的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可能成立自殺的幫助行為,試問:航空公司是否應該拒絕其登機呢?對於傅先生深思熟慮而自主尊嚴的決定,選擇執行安樂死的行為,外人贊同或反對都無所謂,不過對其本人的決定都應尊重。用法律拿家屬開刀,相當不厚道;所謂協助購買機票等行為,認為是幫助行為,或是對於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論斷,都屬過寬解釋及超過構成要件的適用。換言之,家屬的臨終陪伴行為是感情上的實踐,甚至當事者欲轉念回頭,亦得扶持相伴。無論結局為何,人家選擇離苦得樂,無謂之人卻說加工自殺法律存在的一天,就不能離法得樂,是這樣解釋法律的嗎?難怪近年來,法律人被罵到臭頭,形象使然。

關於加工自殺,日本作家森鷗外的小說《高瀨舟》裡頭的故事,值得吾人省思。大略是哥哥協助弟弟結束病痛而終結生命的故事,哥哥因此被送上押解犯人的船隻「高瀨舟」,押解的官差聽完主人翁的故事,有了不同以往傳統的想法,開始思考這般讓人從痛苦狀態解脫出來的行為,應該被視為犯罪嗎?誠然,加工自殺是一種犯罪,但應該嚴格的類型化。尤其在傅先生的案例,不應放大胡亂苛責家屬,否則不啻為僵化而令人生厭的法匠。

*作者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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