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委員會修法 娃娃車齡不得老過十年 補習班違法兼營幼兒園加強取締

2018-05-1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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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法案,通過強制規定幼先園車輛的車齡不能超過十年。(陳韡誌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法案,通過強制規定幼先園車輛的車齡不能超過十年。(陳韡誌攝)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衛環委員會今(14)日聯席審查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未來幼兒園使用車輛除須為主管機關核准的專用車外,更新增規定,車齡不得超過10年,並將由教育部研議補貼,協助幼兒園汰換車輛。 
 
日前《幼教法》第8條修正條文「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場所辦理幼兒園者,得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類組,不受《建築法》第73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遭質疑是為業者開後門,對此國教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組長武曉霞說明,雖然不用變更使用執照,但仍舊要符合施行細則中的幼兒園規定。綠委吳思瑤也指出,這個管控是由低階變成高階,並非是所謂的開後門。 
 
會中並通過,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教保人員學經歷、證照、團體保險情形、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減免收費標準,以及實際招生人數。 
 
此外,會中修正通過,父母或監護人應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提供相關資料,而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並應提供資源協助前項情形。對此藍委柯志恩表示,此條「課以義務的對象是監護人跟父母,不是你孩子丟到幼教機關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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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法案,立法委員蔣乃辛發言。(陳韡誌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法案,立法委員蔣乃辛發言。(陳韡誌攝)

針對違法幼兒園、未依規定登記幼兒園問題,在藍委蔣乃辛質疑「補習班違規去做幼兒園比例,比未登記的幼兒園還高,為什麼不去取締?」後,最後會中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應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落實查核補習班維法兼營幼兒園。 
 
對於載運幼兒之車輛,除應以直轄縣市機關核准之專用車外,且須有年滿20歲以上之隨車人員照顧,今日並新增規定,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會中原討論是否改以里程數計算,最後立委認為,里程數容易造假,依然採用車齡。此外,會上也通過附帶決議,由教育部研議補貼幼兒園汰換車輛,避免業者全數承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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