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管中閔真的有違法?試論教育部法律意見的法律漏洞

2018-05-1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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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痛批,也許有一天,我們會得到一個量身訂做的違法情境,只因為我們與政府不同路。(資料照,甘岱民攝)

作者痛批,也許有一天,我們會得到一個量身訂做的違法情境,只因為我們與政府不同路。(資料照,甘岱民攝)

從教育部發表拔管宣言後經過整整10天,教育部的公文終於在5/7到達台大。但仔細看公文內容的相關報導,可發現要求台大重啟遴選的理由,竟是在利益迴避問題上。而4/27教育部法律意見中,篇幅最大的管中閔獨立董事違法問題,公文中卻只要求台大在審查「校長資格」時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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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利益迴避問題,真的能構成撤銷遴選結果、重啟遴選程序的理由嗎?我們應該先從過往利益迴避的法院判例,檢討利益迴避瑕疵和撤銷結果間的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738號判決處理的爭議,在於公費留學考口試階段的口試委員與第一名的考生之間有論文指導的關係,於是第二名的考生提起利益迴避訴訟,要求撤銷考試結果。然而判決結果指出,雖然應迴避而未迴避,的確構成行政程序的瑕疵;但即使該名口試委員迴避,依照迴避後的分數重新計算排名,考試的名次順序仍然不會改變。因此認定行政程序的瑕疵,並沒有大到足以使考試結果無法維持,所以不需要撤銷。提起訴訟的考生也提出質疑,口試委員有可能透過影響其他口試委員,而對結果造成影響。但法官的回應是,這些指控都只是傳言,而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可供調查,所以不予採信。最終法院以「被告﹝教育部﹞辦理八十六年公費留學考試面試之程序雖不無瑕疵,惟並未影響其結果,原處分尚無應予撤銷之違法情事」為由,駁回撤銷考試結果的要求。

因此,縱使不論證券交易法中獨立董事的職權實際上與董事會對立,也不論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明訂「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直接依教育部的見解認同管中閔與蔡明興應利益迴避,導致遴選有行政程序上的瑕疵,仍然不足以撤銷遴選的結果。還必須要證明瑕疵重大到會使遴選結果無法維持,撤銷遴選結果才有理由。然而管中閔在遴委會第一輪跟第二輪投票中,得票都超出第二名三票以上。縱使依台大的遴選委員會組織及作業要點,蔡明興迴避後由新委員補上,最多是管中閔少一票、第二名多一票,一來一往仍只有兩票的差異,管中閔還是可以一票之差當選。依照上述判決的邏輯,當選結果仍不應撤銷。

至於教育部拿來指責遴委會拒絕釐清疑義的「非本會所能推論」字眼,依照會議紀錄,其原文為「對於遴選結果有無影響等節,非本會所能推論,亦難認定會有影響」。從文中即可看出,遴委會說「非本會所能推論」,顯然是一種自謙,而不是真的無法推論,下一句的「亦難認有影響」,才是遴委會真正的結論。若以通俗的白話文翻譯這段文字,就是「對結果有無影響,不是我們說了算,但我們覺得沒有」,更可清楚知道遴委會的結論為何。事實上,89年的判字第738號中,對於考生的態度反應是否會影響評分等問題,也提及「非本院所得審究」,但這是否因此代表判決失去效力?答案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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