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大家來獵巫!教育部起底管中閔違法侵害個資

2018-04-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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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要求管中閔曾任職單位都要提出報告。(陳明仁攝)

教育部要求管中閔曾任職單位都要提出報告。(陳明仁攝)

日前管中閔校長籲請教育部儘早核定校長任命,然教育部託辭要審核其有無違法兼職與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會同法務部、內政部、陸委會、人事總處組成,以達延長戰線之圖謀,有人戲稱「六大派圍攻光明頂」,今日又查到葉俊榮部長亦掛名對岸大學教授,獵巫亂象越演越烈。筆者認諮詢小組此任務編組,有違法疑義,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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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查,《行政程序法第19條》有「職務協助」的規定,退步言之,即便教育部,不移轉管轄給上開內政部等機構,然仍有以下違法疑義: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5條》規定,法院與偵查程序是「絕對不公開」,此乃特別法,不適用普通法刑事訴訟法例外可以公開的情況。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1050號》意旨,「入出境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之個人資料,依照《個資法第10條》規定,本件涉及國家機密,且無管校長同意調閱出入境個資,蒐集資料的該管公務員,亦恐因違反同法第15條、16條,而有同法第41條的5年以下刑事責任。

再查,《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項與5項》:「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等語,有關「拒絕違法行政協助」,定有明文。依照前述,本件涉及管校長個資保護與國家機密,若任何一個部門違法蒐集與洩漏,則內政部、法務部、陸委會、人事總處,一並因,依法應拒絕教育部「違法行政協助」,否則團結卡管,成了火燒連營,潘部長何苦拖眾多部會,無辜公務員一起下水?

末查,《史記·酷吏列傳》:張湯與李文有嫌隙,李文找很多材料要報復舉報張湯,張湯屬下魯謁居唆使人告發李文,遂藉故「依法」殺害李文。漢武帝問張湯:「此案怎麼回事?」張湯心知肚明,卻佯裝不知:「可能是李文故人告發」云云。承前,管案從利益迴避、論文抄襲、到違法兼職,甚或違反國家機密,難道不是有人授意舉報?我們號稱民主時代,轉型正義豈能「專行朕意」?類似酷吏行徑一再重演,葉俊榮部長等人,又豈不會自食苦果?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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