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專欄:六位受刑人之死突顯的豈是獄政問題而已

2015-02-1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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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寮監獄發生劫持事件,六名刑犯最後自戕讓事件落幕。(圖為大寮盡監獄旁的輔導所/取自基督教今日報,晨曦會提供)

高雄大寮監獄發生劫持事件,六名刑犯最後自戕讓事件落幕。(圖為大寮盡監獄旁的輔導所/取自基督教今日報,晨曦會提供)

「學長,累犯又被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失望透頂的一天,一大早又看到受刑人舉槍自殺的新聞,心情掉到谷底,尤其是看到5點聲明,平實的文句,句句點出受刑人的人權與重刑政策的荒謬,毫無希望及人性尊嚴的剝奪自由刑,比死還可怕,他們寧可死,也不願意沒有尊嚴與希望的活著,唉,社會的底層,不正是人權的陰暗角落,更需要法律與法官的觀照,失落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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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上面一位年輕法官的來信,讓我哽咽、感動,但又覺得諷刺。感動的是,有法官真正看到問題核心:重刑化政策的荒謬、受刑人人權的戕害,這樣的法官就算不多,但正是司法未來的希望。諷刺的是,最深知制度癥結的法務部大官們,連假裝掙扎一下是否回應受刑人的訴求都免了,六條人命只換來法務部不到一天就完成的六千字(但不是六級分)的「作文」,像是要給社會,實則只是為了給總統一個交代。

受刑人的幾點聲明直指制度沉痾,尤其讓擁有權力決定及改變的人汗顏。所以法務部的「作文比賽」刻意迴避焦點,自不令人意外。

先談陳水扁總統的保外就醫。法務部只想個案政治性處理,卻不思藉此建立制度,徹底修改或釐清監獄行刑法關於重病症受刑人保外就醫的聲請與救濟管道。這也難怪,2008年釋字653號解釋宣告羈押法第6條妨害羈押被告對看守所處遇,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的規定違憲,一舉推翻受刑人「特別權力關係」的桎梏,早過了違憲失效期限四年,法務部依然沒有打算要修法,當然更不會有心解決重病受刑人的醫療與救濟問題。

〈最高法院與法務部都該檢討〉


再來看6位受刑人所指「一罪一罰」的問題。別說法務部到現在仍不願思考吸毒除罪化,轉為行政處遇治療的刑事與衛生政策,最高法院在2008年的決議,將本質上為制約性成癮的重覆吸毒行為,竟論以數罪併罰,也就是吸一次判一罪,造成吸毒犯定執行刑,動輒五、六年刑罰,監獄中關的受刑人,有一半以上是無法以刑罰矯治的吸毒者,反而減損監獄對於其他人犯的教化功能與監禁品質。販賣毒品罪也是,本質上為營利犯性質的犯罪,最高法院也仍然堅持不合理的數罪併罰見解。更別說重刑化政策的思維,販賣第一級毒品甚至只有死刑與無期徒刑兩種法定刑,即使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主管機關法務部說不改就不改。監獄裏動輒二、三十年徒刑,更別說必須25年才能假釋的無期徒刑人犯。這種形同沒有明天的刑罰,加上人滿為患的監獄,受刑人暴動,當然是遲早的事!


至於真正讓受刑人看不見明天的假釋三振法案,更是這起事件的成因。先不說終身剝奪假釋的違憲疑義。現行法制配合長期自由刑,與台灣動不動就是五年以上之罪的重刑政策,並非以違犯特定殘暴重罪來限制假釋權利,就有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從「累犯」而來的所謂三振法案造成的終身監禁,絕對不亞於死刑的殘酷,相信這才是6位受刑人「不自由,毋寧死」舉槍自盡的真正原因。這種制度難道沒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的法律誡命?而罪惡源頭的累犯制度,大法官卻總是避而不談,上面提到來信的年輕法官,就是質疑累犯及周邊制度的合憲性而曾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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