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水污法公布 提高罰款就能阻止不法?

2015-02-1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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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日月光排放污水事件,水污法調整罰則等修正案順利通過,但未來更重要的是政府的管理制度與執行。(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因日月光排放污水事件,水污法調整罰則等修正案順利通過,但未來更重要的是政府的管理制度與執行。(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前年底爆發日月光高雄K7廠違法排放廢污水事件,去年六月環保署及朝野立委提案修《水污染防治法》,各方有志一同提高罰則,加上民氣可用,今年1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4日總統令公布實施。基於歷史淵源,水污法對其他環保法令一向有帶頭作用,水污法修正案等於為新年度環境保護開啟了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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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水污法修訂最大的意義,就像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田秋堇在法案三讀後所說的:「企業賺錢全民受害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企業必須負起應有的責任。」

這次修定重點包括,過去只在行政命令中規定廢水不得稀釋排放、暗管偷排,現新增入法。排放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污水,行為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款上限也大幅提高,過去廢水排放超過放流水標準的罰款只有6萬到60萬元,對多數企業來說根本不痛不癢,這次修訂將罰款提高到6萬到2千萬元,這是到目前為止環保法令的最高罰款,嚴懲重罰意味相當明顯。

不過像日月光這種廢水排放量大的公司,2千萬罰款可能也嚇不到他,為了對付這些大企業,這次修法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20條「加重裁罰不法利得」精神,直接在法中新增不法利得條款,而且不但有「消極利益」(應支出而未支出減少的成本),還包括「積極利益」(該做環保沒做所增加的利益)。

這已經不是傳統的「違法開單」這種處罰邏輯,而是要跟違法企業「算總帳」。不過環保署過去幾年也引用不法利得追討企業「消極利益」,但因認定及計算方式困難多件被撤銷,未來要追討「積極利益」在認定上就更困難了。而這種建立在「因不法而獲利」的處罰邏輯,如果計算不精確,行政訴訟時就可能被挑戰。

而這次修法也有漏網之魚,畜牧廢水是河川的重大污染源,多年前為了討好選民,立委提案修法將罰款降為6千到12萬元,導致農民根本不怕受罰,河川受畜牧廢水污染愈來愈嚴重,政府又編列大筆預算清理河川污染。這次修法並未同步調高畜牧廢水罰款,仍維持6千到12萬元罰款,導致保護河川出現一個大漏洞。

另一個問題是,這次多項違法都提高罰款上限,但維持罰款下限,這是對的做法,避免對小企業影響過大。不過罰款從6萬到2千萬這麼大的差距,未來也應訂一套標準裁罰準則,否則執法可能因人而異出現落差,難保不會衍生更多爭議。

應改善從申報、稽查、到罰款這套廢水管理制度的漏洞


執法工具更完備後,是否就能有效阻止業者偷排?恐怕未必。因為,處罰是執法的最後一個手段,如果過程中不落實執法、增強稽查手法,讓監測工具、舉證能力與時俱進,只怕再高的處罰效果也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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