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客家基本法,客家人口達2分之1以上地區,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

2017-12-29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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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29)三讀《客家基本法》修正案。(顏麟宇攝)

立法院院會今(29)三讀《客家基本法》修正案。(顏麟宇攝)

立法院院會今(29)三讀《客家基本法》修正案,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揭示各族群語言平等;直轄市、縣市的客家人口達到2分之1以上的地區,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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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轄下的鄉、鎮、市、區,如客家人口達3分之1以上,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家委員會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的傳承及發揚。

客委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廣納全國客家會議的意見,每4年擬定「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依據;客委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每3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

根據三讀條文,推行客語文化成效優良者,應由各級政府予以獎勵,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服務的公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比例通過客語認證,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應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評分項目。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客語資料庫;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中的學校及幼兒園,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主的教學計畫。

政府應在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措施;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學校、家庭與社區,發展客語生活化的學習環境。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政府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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