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間隔8小時每週只能一次」?高教工會批徐國勇故意漏掉這個關鍵

2017-12-21 22:50

? 人氣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召開記者會,談勞基法修法方向。(顏麟宇攝)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召開記者會,談勞基法修法方向。(顏麟宇攝)

面對23日大遊行,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21日舉行記者會表示,勞基法第34條的輪班制休息間隔從最少休息11小時,要改成8小時,這規定是只在輪班班表更換時才適用,而法律規定「每週只能更換一次」,所以影響很小。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則表示,此一說法顯然是在混淆視聽,刻意漏掉「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的關鍵條文。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行政院今天臨時召開記者會,徐國勇表示,《勞基法》修法之所以引起誤解,主要係社會大眾並不了解,勞基法第34 條關於輪班間隔規定,僅適用於實施輪班制企業,一般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加班最長4小時,下班後到隔天上班間隔至少12小時以上,根本不會適用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規定,「輪班間隔」例外規定,對於不適用輪班制勞工,也不會產生過勞問題。徐國勇表示,「輪班間隔休息8小時」這種「例外」,最多是「每週一次」。

林柏儀表示,這「每週只能更換一次」的說法,不論是現行法,或者是修正後的法律,都站不住腳。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的條文,現行法是:「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行政院修法版本是在第2項之後追加了:「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高教公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30日於行政院前抗議勞基法修惡行動。(顏麟宇攝)
高教公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30日於行政院前抗議勞基法修惡行動。(顏麟宇攝)

林柏儀:輪班間隔關鍵條文是「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林柏儀表示,從條文就可以看出玄機,關鍵就在「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只要勞工同意,就沒有每週只能更換一次的限制,也就是可以讓兩個工作日班跟班之間的休息間隔,在修法後都只剩8小時休息。

林柏儀舉例說,老闆大可要輪班制勞工預先簽下「工作班表多次變更同意書」,然後,大排早晚輪調的「花花班表」,甚至中間只需要休息8小時間隔,早班上完,再上大夜。如果沒有修法,儘管「花花班表」依然可能,但至少班跟班之間休息要有11小時,早班上完,因為不能夠只休息8小時就上大夜班,而只能夠接隔一天的早班或者小夜班,至少會有16~24小時的休息。

而這種「花花班表」輪調,現行上在許多產業常常不是每週一次,未來修法後當然更是如此。只有徐國勇不知道這社會事實嗎?

徐國勇:一天只能最多工作12小時,林柏儀:簽下責任制同意書並報備的保全就無12小時限制

另外,針對徐國勇表示,「我這一次早班接大夜班,休息八小時,下一次就可以把八小時補回來,可以休息二十四小時。」徐國勇說,因為「一天只能最多工作12小時」,所以不可能連續兩次休息都只有8小時。

林柏儀表示,只要是勞基法84-1的勞工,例如簽下責任制同意書並報備的保全,就不會有一天只能工作12小時的管制,除此之外,也有各種變形工時可挪移,這種早班上完上大夜,大夜上完上小夜,法律上就是有可能!

林柏儀說,勞基法不就是要設定最低的勞動標準,讓弱勢勞工在缺乏議價能力的狀況下,不會被雇主剝削到無法生存的地步嗎?現在怎麼又反過來說,因為「例外」是少數,所以不用保護了呢?

林柏儀最後呼籲,1223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請各界務必要站出來,才可以掌握自身未來。

喜歡這篇文章嗎?

風傳媒綜合報導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