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海鮮成國恥!打死漁工屍冰魚櫃、電擊胸口廢掉雙腿 美國點名台灣「漁獲黑名單」

2021-05-0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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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蘇澳鎮近海漁業、漁工(謝孟穎攝)
來自印尼的V君說,每個漁工都被船長打過、甚至他親眼看過一個印尼漁工被船長打死、死了屍體就冰在放魚的冰櫃裡(資料照,謝孟穎攝)

至於印尼籍的R君,他曾見過漁船在公海抓鯊魚、割魚翅再丟回公海,雖然2019年4月份停靠開普敦漁港時有當地警察跟海關上船檢查漁獲,但那邊沒有一個台灣專員上船檢查、證據也早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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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美玉補充,本次訪談也聽過很多在海上漂泊2年沒得回家的漁工、家人還以為他早就死了,而監委王幼玲報告時表示,這些漁工也被台灣的仲介公司要求簽下各種不平等工作合約──「我可以接受出海以後可能要2年以上才能回家,未期滿要求回國就是違約,押金沒了,來回機票也得自己負責」、「因我的工作特殊,所以生病可能只會休息很短的時間,但我可以接受」、「我可以接受因船隻作業區域的不同,導致日夜顛倒或作息時間不正常」……薪資更是全數不合法,目前法律規定外籍漁工薪資至少要450元美金(約台幣1萬多),看合約卻出現新船員2–300美金、連1萬台幣都沒有的驚人低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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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為當然有法可管,已涉「強迫勞動」──王幼玲報告,國際ILO《強迫勞動公約》定義為「以任何懲罰之威脅迫使而致,且非本人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國際公約C-29也提出11項指標,包括濫用弱勢處境、行動限制、恐嚇及威脅、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扣留身份文件、剋扣薪資、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超時加班等;此外,我國法律也訂有《人口販運防制法》、《勞基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法務部也有訂相關鑑別原則──然而2015年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就點名台灣當局未對人口販運逮捕定罪、法官跟檢察官對犯罪警覺不足。

據調查,2018追訴人口販運勞力剝削罪嫌38件中,但經起訴簡易判決處刑24件、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僅5件,2019年的32件裡是14件簡易判決、7件有罪──所謂「簡易判決」即緩刑、罰金、社會勞動等處分,王幼玲坦言,這幾乎沒有嚇阻功用。甚至過去遭美國扣留的2艘台灣權宜船,其中1艘法官還覺得只是「勞資糾紛」。

司法難以發揮效用,行政部門亦有疏失。王幼玲指出,雖然過去監察院曾於2015年提出福賜群號、2018年提福甡11號涉及強迫勞動問題的調查報告,漁業署也一路改進,步步保障漁工基本勞動條件、重罰違法船東仲介、要求簽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保存,直到2019年6月27日終於讓歐盟解除對台灣漁船之「黃牌警告」,但到2020年也只增加10名訪查員,甚至漁業署目前仍以「抽查」方式找船員做問卷調查、只在全球之中6國港口配置各1名專員、要有檢舉才會上船檢查,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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