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放歌免授權費 音樂人轟政府霸凌、〈小幸運〉作者點名受影響歌手

行政院近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其中提到「非經常性活動」、「個人私有設備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開放空間使用」皆免付版權費,引發音樂界人士反彈。示意圖,非關新聞個案。(資料照,盧逸峰攝)

電影《消失的情人節》中,女主角在公園裡遇上跳舞老師,兩人譜出愛情故事,而根據行政院新修正的《著作權法》修正案,在公園唱歌跳舞免付音樂授權費,此法在2016年曾引發極大抗議,但5年後,智慧財產局又通過類似條文。前北流執行長、MCU台北市音樂創作職業工會理事彭季康怒批「智財局霸凌音樂人!文化部應該站出來表態」,估計此法將衝擊靠授權維生的創作型音樂人蕭煌奇、盧廣仲,以及最近火紅的歌手瘦子E.SO、ØZI等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表示,新法分為經常性與非經常性活動,經常性活動仍必須被收取音樂授權費,如劇團到鄉下固定義演,還是必須支付音樂人費用。但考量到台灣特別風俗民情,許多阿公、阿嬤一大早會到公園運動,且時間不固定,在促進國民健康公益的考量下,這種情況不需要另外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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