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大翻修 政府不作為也得賠

2014-08-0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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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將增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定義。對於高雄氣爆事件是否適用新法,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須視個案的事實進行認定。(吳逸驊攝)

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將增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定義。對於高雄氣爆事件是否適用新法,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須視個案的事實進行認定。(吳逸驊攝)

行政院院會今(7)日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將適法範圍從「公有」公共設施擴大為由國家設置或者管理且提供「公共使用」的公共設施,並且增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定義。對於高雄氣爆事件是否適用新法,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須視個案的事實進行認定。

逾30年未修訂的國賠法全面大幅翻修,以「國家支配」取代「國家擁有」概念,只要國家擁有其支配權,即使該空間或設施產權非屬公有,亦屬國賠範圍,未來國賠爭議將減少。吳陳鐶在行政院會後會記者會上表示,原17條文大幅增為43條,有助明確釐清原法常生爭議之處,擴大國賠範圍,保障人民權益。

至於高雄氣爆事件是否適用新國賠法,吳陳鐶說,仍須視個案的事實進行認定。官員指出,新版國賠法若通過,因求償權的規定較詳細明確,有助受害家屬申請國賠。不過,此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之後,尚須經立法院3讀,官員指出,除非已在求償程序,否則新法不溯既往。

另外,新法也將「怠於執行職務」定義明確化。吳陳鐶說,若相關法規已明確規定公務員「應執行且無不作為」裁量餘地,即符國賠要件,往後公務員規避法令模糊地帶情形將大為減少。他舉例,1995年台中衛爾康西餐廳發生大火,死亡64人,因該餐廳違反多項消防、營利事業登記法規,大火雖非政府所致,但長期空有法令不作為,經受害者申請國賠成功。

新法也新增請求權時效規範,法務部官員形容為「剎車條款」,亦即原法規定請求權有5年時效限制,或自知情後2年內,但如果受害人提起行政爭訟,原請求權計算時限並未中斷,造成可能因行政機關怠惰使得受害人權益受損,因此增訂此一條款,在一定條件下,可延長請求權時效,大幅提高民眾申請國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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