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聯合拒降價 公平會3度開罰60億

2014-07-0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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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降價,公平會第3度開罰,共裁罰60億500萬元。圖為星能發電廠。(取自維基百科)

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降價,公平會第3度開罰,共裁罰60億500萬元。圖為星能發電廠。(取自維基百科)

針對9家民營電廠拒絕台電調降購電費率的聯合行為,行政院訴願會雖然2度撤銷公平文易委員會的處分,但公平會今(9)日第3度向9家業者開罰,共60億500萬元,較上次裁罰金額減少4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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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在2013到2014年間,對業者共提出3次裁罰。2013年3月開罰63.2億元重罰;2013年11月公平會再判處60.5億元罰款。2次裁罰均因為業者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會撤銷罰鍰。

訴願會第1次撤銷此案,考量到業者行為跨越了新、舊《公平交易法》交替之間,因此需要再斟酌適用新法或是舊法;第2次則是認為公平會計算罰緩方式需要再審慎評估。不過訴願會認為業者的確有聯合行為的情事。

公平會在2013年立案調查台電向民營電廠購售電之往來,得知台電「購電費率」是由反映電廠投資固定成本的「容量費率」,與反映燃料等變動成本的「能量費率」,相加組成。

2007到2008年間,民營電廠積極向台電爭取修正能量費率可及時反映燃料計價條款後,台電同意後,業者多數均有獲利,但當台電向業者協商調降購電費率時,業者涉嫌私下聯合拒絕降價。

台電在2008到2012年間,多次和能源局、業者協商。這期間業者透過非正式的協進會,在森霸台北辦公室等地聚會27次,有20次觸及台電協商調降資本費率事宜,達成「不同意調整容量費率」等合意拒絕台電,公平會表示已經構成聯合行為。

此次3度開罰業者,公平會發言人吳成物表示,9家民營電廠的聯合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違反聯合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可處分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的10%。本案成為適用新法第41條第2項的首例。

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始自1991年政府推行「電業自由化」,開放民間投資電廠,台電保證收購民營電廠所生產電力25年,並以高於台電售價成本約2成價格收購,如此穩賺不賠生意,吸引了9家業者投入。

電價不斷調漲,引發立委質疑台電連年虧損,卻以高價向民營電廠收購,懷疑有圖利業者的嫌疑,公平會2013年開始著手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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